anti-elab-565 DCCC9/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565

案件編號:

DCCC9/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08-31

涉事地點 :

銅鑼灣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二○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晚,約三百名示威者身穿深色服裝於銅鑼灣記利佐治街與軒尼詩道一帶非法集結,焚燒雜物、投擲汽油彈並以鐳射光照射警方,嚴重破壞社會安寧;警方先後於軒尼詩道築線警告無效,隨即向東推進,並於記利佐治街及百德新街拘捕第一至第七被告,其中第一被告另因管有無牌無線電通訊器具被控第二項罪名。

暴動罪最高可處十年有期徒刑;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最高可處兩年有期徒刑。

第一被告裝束齊全、在暴動中逃避追捕並持有對講機予以聯繫,罪責重大;其他被告僅有間接證據,難以排除合理疑點,依法不宜定罪。

法官認為控方對第一被告舉證無可合理疑點,證據確鑿;對第二至第七被告則僅憑位置、衣著及逃跑推論,難達至毫無合理疑點,不予定罪。

第一被告被判監禁三年;第二至第七被告罪名不成立,獲判無罪。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8月31日晚約8時許至9時06分,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附近,與逾300名示威者聚集並霸佔馬路。衝突期間有人縱火、投擲汽油彈、以鐳射光束照射警方,警方多次發出警告後施放黑旗並推進防線,最終在百德新街將被告制服並拘捕,並於其身上檢獲無牌無線電對講機。

依據《公安條例》《電訊條例》及上訴法院有關暴動罪之指引,考量暴動之策劃程度、規模、持續時間、暴力程度及參與人數等因素。

暴動規模大、持續逾半小時且具相當威脅性,量刑起點為4年半監禁;鑑於被告無證據顯示個人使用暴力,非領導或煽動角色,認罪態度良好並節省司法資源,綜合其背景予以下調整,將暴動罪刑期減至4年。

暴動罪的嚴重性在於所屬群體的整體行為,非僅個人作為;被告雖裝備護甲並持對講機,但無證明其領導或直接施暴,故量刑予以平衡考量。

被告就暴動罪被判監禁4年;就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被判罰款5000元,可從其擔保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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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565
案件編號 DCCC9/2020
裁判官/法官 姚勳智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不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判囚
涉事日期 2019-08-31
涉事地點 銅鑼灣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二○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晚,約三百名示威者身穿深色服裝於銅鑼灣記利佐治街與軒尼詩道一帶非法集結,焚燒雜物、投擲汽油彈並以鐳射光照射警方,嚴重破壞社會安寧;警方先後於軒尼詩道築線警告無效,隨即向東推進,並於記利佐治街及百德新街拘捕第一至第七被告,其中第一被告另因管有無牌無線電通訊器具被控第二項罪名。</p><p>暴動罪最高可處十年有期徒刑;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最高可處兩年有期徒刑。</p><p>第一被告裝束齊全、在暴動中逃避追捕並持有對講機予以聯繫,罪責重大;其他被告僅有間接證據,難以排除合理疑點,依法不宜定罪。</p><p>法官認為控方對第一被告舉證無可合理疑點,證據確鑿;對第二至第七被告則僅憑位置、衣著及逃跑推論,難達至毫無合理疑點,不予定罪。</p><p>第一被告被判監禁三年;第二至第七被告罪名不成立,獲判無罪。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8月31日晚約8時許至9時06分,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附近,與逾300名示威者聚集並霸佔馬路。衝突期間有人縱火、投擲汽油彈、以鐳射光束照射警方,警方多次發出警告後施放黑旗並推進防線,最終在百德新街將被告制服並拘捕,並於其身上檢獲無牌無線電對講機。</p><p>依據《公安條例》《電訊條例》及上訴法院有關暴動罪之指引,考量暴動之策劃程度、規模、持續時間、暴力程度及參與人數等因素。</p><p>暴動規模大、持續逾半小時且具相當威脅性,量刑起點為4年半監禁;鑑於被告無證據顯示個人使用暴力,非領導或煽動角色,認罪態度良好並節省司法資源,綜合其背景予以下調整,將暴動罪刑期減至4年。</p><p>暴動罪的嚴重性在於所屬群體的整體行為,非僅個人作為;被告雖裝備護甲並持對講機,但無證明其領導或直接施暴,故量刑予以平衡考量。</p><p>被告就暴動罪被判監禁4年;就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被判罰款5000元,可從其擔保金中扣除。

裁判官/法官:

姚勳智

法院:

區院

認罪:

不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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