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8月31日晚,約300名身穿黑衣人士在銅鑼灣SOGO外聚集,焚燒雜物、投擲汽油彈及以鐳射光射向警方,持續破壞社會安寧。警方於希慎廣場外築起防線並多次警告,隨後沿軒尼詩道推進至記利佐治街、百德新街一帶,並分別追截拘捕第一至第七被告。第一被告同時被發現攜帶未獲發牌的無線電通訊對講機,經專家測試證實具發射功能;其他被告則因缺乏直接證據,獲裁定暴動罪不成立。
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標準為毫無合理疑點。
第一被告被捕時身處暴動現場逃跑並裝備齊全,且其同伴於現場攻擊警員,並攜帶未獲授牌的無線電對講機,證據顯示其確實參與暴動並違反電訊條例。
綜合閉路電視片段、證人供詞及物證,可唯一合理推論第一被告必然參與暴動,並無牌照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故裁定二罪成立;其他被告因證據不足獲不成立裁決。
第一被告就暴動罪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罪名成立;第二至第七被告就暴動罪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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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8月31日晚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外參與暴動。約300人身穿黑衣護具,縱火焚燒雜物、投擲汽油彈及激光照射警方,未理會多次警告後與警方對峙。被告攜帶無線電對講機並穿防護裝備逃至百德新街時被捕,因無牌管有通訊器具被控兩罪並經審訊後定罪。
依《公安條例》、《電訊條例》及上訴法院對暴動罪指引,考量計劃性、參與人數、暴力工具、持續時間、影響及個人角色;
雖暴動規模大且具高度威脅性,被告無證據顯示個人施暴或領導,認罪態度良好、節省司法資源,並考慮其年輕無前科及求情理據,於起點量刑基礎上酌予減刑;
法官認為被告有悔意且無領導角色,但參與暴動須承擔嚴厲後果,量刑須兼顧威懾與公平。
被告於第一項暴動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於第二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判處罰款5,000元,可從擔保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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