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0日約22時25分,警方在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為清理磚頭、圍欄等路障而驅散約四百名集結者。兩名被告均佩戴口罩等防護裝備,其一持光棒揮舞,另一人疑以磚頭作動,被警方識別後於現場分別遭警員制服並押返警署。被告否認非法集結及蒙面指控,爭議焦點包括現場錄影、證人證供及辨認程序。
根據《公安條例》第18條,非法集結最高可處5年監禁;根據《禁止蒙面規例》第3條,違令可處1年監禁及罰款。
控方無法證明被告與他人共同堵路或使用遮面妨礙識別,警方證供與錄影不符,辨認及逃逸論證存重大缺陷。
法官認為證據不足,警方證人互相矛盾且誠信可疑,無法排除被告有合理防護動機,故所有控罪不成立。
經審酌全部證據後,法庭裁定所有控罪均未成立,宣告兩名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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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決指於2019年11月10日,在嚴重社會動盪期間,大約100人在彌敦道及山東街一帶非法集結。警方單位被派往驅散人群,並拘捕了三名人士,以下稱被告。三人均承認非法集結罪。第一及第四被告承認與其被捕時被發現攜帶的物品有關的額外指控,包括汽油彈、一件違禁武器、未經授權的無線通訊設備及意圖破壞財產的工具。第二名被告為未成年人士,僅面對非法集結罪。
法庭適用既有的非法集結量刑指引,強調對嚴重暴力公眾騷亂的懲罰及威懾作用。法庭遵循上訴法院的權威判例,指出大規模或帶有暴力的集會應立即判處監禁,除非有真正例外情況,否則不會因個人情況而大幅減刑。在此情況下,攜帶汽油彈的量刑起點訂為三年至四年半監禁。
法官考慮了多項加重因素,包括設置路障、使用激光裝置對抗警察、持有爆炸裝置及其他武器,以及在暴力升級期間採用「黑衫軍」戰術的背景。減刑因素則包括無犯罪前科、表達悔意、家庭責任、第二被告的年輕年齡、社區支持良好,以及未成年被告適合接受康復培訓。
法官認為此等罪行構成嚴重暴力騷亂,必須具備強烈的一般及特殊威懾作用。他裁定對於成年被告,個人減刑因素對量刑幅度的影響有限。至於未成年被告,法庭偏好將其安置於更新中心而非普通監獄,但在沒有真正例外因素的情況下,仍然必須立即執行監禁式處分。
第一被告因非法集結、抵抗拘捕、持有違禁武器、持有意圖破壞財產的物品及持有未經授權無線通訊設備的罪名,獲判監禁共34個月,刑期部分同期執行,部分連續執行。第四被告則被判監禁28個月,就非法集結及持有意圖破壞財產的罪名採取同期執行。第二被告,年僅17歲,被裁定須於更新中心服刑,而非傳統的青少年設施。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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