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574 DCCC259/2020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文件編號:

anti-elab-574

案件編號:

DCCC259/2020

控罪: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涉事日期 :

2019-11-13

涉事地點 :

旺角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0日晚間,警方在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驅散約四百名示威者,期間兩名被告於路面活動並先後被捕。被告一疑以光棒參與堵路並與警員互動後被制服,被告二則疑於路面踢磚且配戴口罩,警員其後檢取其泳鏡、口罩及口供調查二人行為。

非法集結一經公訴定罪可處最高五年監禁;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最高三年監禁;禁蒙面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最高一年監禁。

法官認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與其他兩人或以上共同行為構成非法集結,亦未證實兩被告使用或藉口罩阻止識別;關鍵證據如警員證詞、影像及現場辨認均不一致,缺乏足夠連貫性與可靠性,故無法支撐定罪。

法官認為控方證供多處矛盾,部分警員更改口供或遺漏重要記錄,證人誠信存疑;影像及目擊條件未達嚴格要求,觀察及識別基礎不穩,不宜定罪。

最終法院裁定控方未能證明相關罪行要件,兩名被告的非法集結及禁蒙面指控均不成立,宣告無罪。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決指出,於2019年11月10日,一群約100人在市區交界處非法集結,設置路障、佔據車道,並以雷射筆指向警員。在隨後的驅散行動中,三人承認非法集結;其中兩人在被捕時,警方於其身上發現武器及物資,包括汽油彈、一把彈簧刀、無線電通訊設備、酒精及工具,並因此承認其他罪行。第一被告被記錄為反抗拘捕並丟棄汽油彈;第四被告攜帶兩枚汽油彈及相關物品;第二被告僅以活動常見服飾被捕,並未發現額外武器。訴訟重點在於在嚴重公共動盪的情況下,量刑應兼顧懲罰性和威懾性。

根據《公安條例》及在《律政司司長訴黃智鋒及其他》案中的上訴機構見解,若非法集結涉及暴力及財產損毀,必須立即判處監禁,優先考慮懲罰性和威懾性,除非在極特殊情況下,方可給予個人從寬考慮。

法院考慮到非法集結的規模及所涉暴力,以及使用和持有武器——尤其是汽油彈——對公共安全構成的風險。同時指出兩名被告在驅散過程中有反抗或攜帶危險物品的行為。從輕因素包括各被告清白的前科紀錄、悔意表達、家庭責任,以及第二被告的年輕和潛力。量刑以暴力集結和武器罪行的既定起點為基礎,再因早期認罪減輕三分之一,並根據各被告的角色,安排同步或連續刑期。

法官指出,2019年底公共秩序惡化,包括黑衫軍策略及持續的群眾滋擾,令威懾性量刑方式更顯必要。雖然承認被告個人的良好品性及貢獻,但法官認為罪行的嚴重性足以證明重刑必要,惟對未成年被告則適宜作康復性監護處理。

第一被告被判監禁34個月,涉及多項非法集結、阻撓執法、持有武器及意圖破壞財物的罪名,其刑期包括同時執行及連續執行部分。第四被告則被判監禁共28個月,就非法集結及意圖破壞財物的持有罪名同步執行。第二被告(17歲)則根據適用的青年訓練條例,被送往更新中心代替直接入獄。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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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574
案件編號 DCCC259/2020
裁判官/法官 祁士偉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判刑 判囚
涉事日期 2019-11-13
涉事地點 旺角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0日晚間,警方在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驅散約四百名示威者,期間兩名被告於路面活動並先後被捕。被告一疑以光棒參與堵路並與警員互動後被制服,被告二則疑於路面踢磚且配戴口罩,警員其後檢取其泳鏡、口罩及口供調查二人行為。</p><p>非法集結一經公訴定罪可處最高五年監禁;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最高三年監禁;禁蒙面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最高一年監禁。</p><p>法官認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與其他兩人或以上共同行為構成非法集結,亦未證實兩被告使用或藉口罩阻止識別;關鍵證據如警員證詞、影像及現場辨認均不一致,缺乏足夠連貫性與可靠性,故無法支撐定罪。</p><p>法官認為控方證供多處矛盾,部分警員更改口供或遺漏重要記錄,證人誠信存疑;影像及目擊條件未達嚴格要求,觀察及識別基礎不穩,不宜定罪。</p><p>最終法院裁定控方未能證明相關罪行要件,兩名被告的非法集結及禁蒙面指控均不成立,宣告無罪。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決指出,於2019年11月10日,一群約100人在市區交界處非法集結,設置路障、佔據車道,並以雷射筆指向警員。在隨後的驅散行動中,三人承認非法集結;其中兩人在被捕時,警方於其身上發現武器及物資,包括汽油彈、一把彈簧刀、無線電通訊設備、酒精及工具,並因此承認其他罪行。第一被告被記錄為反抗拘捕並丟棄汽油彈;第四被告攜帶兩枚汽油彈及相關物品;第二被告僅以活動常見服飾被捕,並未發現額外武器。訴訟重點在於在嚴重公共動盪的情況下,量刑應兼顧懲罰性和威懾性。</p><p>根據《公安條例》及在《律政司司長訴黃智鋒及其他》案中的上訴機構見解,若非法集結涉及暴力及財產損毀,必須立即判處監禁,優先考慮懲罰性和威懾性,除非在極特殊情況下,方可給予個人從寬考慮。</p><p>法院考慮到非法集結的規模及所涉暴力,以及使用和持有武器——尤其是汽油彈——對公共安全構成的風險。同時指出兩名被告在驅散過程中有反抗或攜帶危險物品的行為。從輕因素包括各被告清白的前科紀錄、悔意表達、家庭責任,以及第二被告的年輕和潛力。量刑以暴力集結和武器罪行的既定起點為基礎,再因早期認罪減輕三分之一,並根據各被告的角色,安排同步或連續刑期。</p><p>法官指出,2019年底公共秩序惡化,包括黑衫軍策略及持續的群眾滋擾,令威懾性量刑方式更顯必要。雖然承認被告個人的良好品性及貢獻,但法官認為罪行的嚴重性足以證明重刑必要,惟對未成年被告則適宜作康復性監護處理。</p><p>第一被告被判監禁34個月,涉及多項非法集結、阻撓執法、持有武器及意圖破壞財物的罪名,其刑期包括同時執行及連續執行部分。第四被告則被判監禁共28個月,就非法集結及意圖破壞財物的持有罪名同步執行。第二被告(17歲)則根據適用的青年訓練條例,被送往更新中心代替直接入獄。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裁判官/法官:

祁士偉

法院:

區院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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