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1日晚,大批人在元朗形點商場二期非法集結,設置路障、破壞消防及閉路電視;翌日凌晨,該等人沿康景街移至市中心,截停並辱罵一名途人,強逼其跪地並搶奪手機摔毀,同時有人投擲瓶樽及噴射疑似胡椒噴霧,受害人受傷。被告一承認非法禁錮及暴動,被告三承認非法集結。
參照《公安條例》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暴動罪量刑應考慮人數、暴力程度、後果及阻嚇效應,參酌Tang Ho Yin案(5年起點)、Yeung Ka Lun案(4.5年起點)、Wong Chi Fung案等先例;非法禁錮罪則以受害人自由受限及身體傷害程度為依據。
被告一在暴動中角色積極,伴隨非法禁錮情節嚴重,雖有自閉症及認罪減刑,但仍以暴動40個月、非法禁錮20個月,兩罪合併同期執行;被告三年少無前科,但於商場主動破壞閉路電視,考慮其年齡、悔意及教導中心報告,裁定勞教中心處分。
法官認為二被告暴力破壞及非法拘禁行為對公共秩序構成嚴重威脅,須予以阻嚇性懲處;同時兼顧被告精神或年齡因素,以兼備懲罰與教化作用。
被告一就非法禁錮罪判監20個月、暴動罪判監40個月,兩罪合併同期執行,共計40個月,並須賠償手機損失港幣2,500元;被告三判處勞教中心教導處分,並須賠償閉路電視損失港幣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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