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 anti-elab-5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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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 | DCCC183/2020 |
裁判官/法官 | 姚勳智 |
法院 | 區院 |
是否認罪 | 認罪 |
裁決 | 罪成 |
控罪 | 非法禁錮 |
判刑 | 判囚 |
涉事日期 | 2019-09-21 |
涉事地點 | 元朗 |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
判刑理由書 | 查看 |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9月21日晚在元朗形點商場集會後非法集結,翌日凌晨於康景街截停及非法禁錮被告,並在暴動中追逐其上的士、毆打及摔毀其電話。第一被告承認非法禁錮及暴動罪,第三被告承認非法集結罪。</p><p>參照上訴庭案例,暴動罪量刑起點一般為五年起,非法禁錮罪量刑起點約兩年半;認罪可減刑,並應考慮暴力規模、涉案人數及公共利益阻嚇需要。</p><p>考慮第一被告在暴動中的主動及暴力行為、非法禁錮要素,及其自閉症病況和認罪態度;第三被告雖年少無前科但參與非法集結、使用噴漆遮蔽閉路電視鏡頭等行為,需予以阻嚇並考慮其悔意及前景。</p><p>法官認為第一被告行為野蠻,嚴重危害他人安全和公共秩序,但考慮其精神狀況和坦白認罪可適度下調刑期;對第三被告則考量其年齡、悔意及勞教中心報告,宜給予教化機會。</p><p>第一被告就非法禁錮罪判監20個月,暴動罪判監40個月,兩罪同期執行,共40個月監禁,並須於七日內賠償電話損失港幣2,500元;第三被告則判處勞教中心處分,並從其繳付款項中扣除港幣7,000元作為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