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585 DCCC183/2020 非法禁錮

文件編號:

anti-elab-585

案件編號:

DCCC183/2020

控罪:

非法禁錮

涉事日期 :

2019-09-21

涉事地點 :

元朗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9月21日晚在元朗形點商場集會後非法集結,翌日凌晨於康景街截停及非法禁錮被告,並在暴動中追逐其上的士、毆打及摔毀其電話。第一被告承認非法禁錮及暴動罪,第三被告承認非法集結罪。

參照上訴庭案例,暴動罪量刑起點一般為五年起,非法禁錮罪量刑起點約兩年半;認罪可減刑,並應考慮暴力規模、涉案人數及公共利益阻嚇需要。

考慮第一被告在暴動中的主動及暴力行為、非法禁錮要素,及其自閉症病況和認罪態度;第三被告雖年少無前科但參與非法集結、使用噴漆遮蔽閉路電視鏡頭等行為,需予以阻嚇並考慮其悔意及前景。

法官認為第一被告行為野蠻,嚴重危害他人安全和公共秩序,但考慮其精神狀況和坦白認罪可適度下調刑期;對第三被告則考量其年齡、悔意及勞教中心報告,宜給予教化機會。

第一被告就非法禁錮罪判監20個月,暴動罪判監40個月,兩罪同期執行,共40個月監禁,並須於七日內賠償電話損失港幣2,500元;第三被告則判處勞教中心處分,並從其繳付款項中扣除港幣7,000元作為賠償。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585
案件編號 DCCC183/2020
裁判官/法官 姚勳智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非法禁錮
判刑 判囚
涉事日期 2019-09-21
涉事地點 元朗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9月21日晚在元朗形點商場集會後非法集結,翌日凌晨於康景街截停及非法禁錮被告,並在暴動中追逐其上的士、毆打及摔毀其電話。第一被告承認非法禁錮及暴動罪,第三被告承認非法集結罪。</p><p>參照上訴庭案例,暴動罪量刑起點一般為五年起,非法禁錮罪量刑起點約兩年半;認罪可減刑,並應考慮暴力規模、涉案人數及公共利益阻嚇需要。</p><p>考慮第一被告在暴動中的主動及暴力行為、非法禁錮要素,及其自閉症病況和認罪態度;第三被告雖年少無前科但參與非法集結、使用噴漆遮蔽閉路電視鏡頭等行為,需予以阻嚇並考慮其悔意及前景。</p><p>法官認為第一被告行為野蠻,嚴重危害他人安全和公共秩序,但考慮其精神狀況和坦白認罪可適度下調刑期;對第三被告則考量其年齡、悔意及勞教中心報告,宜給予教化機會。</p><p>第一被告就非法禁錮罪判監20個月,暴動罪判監40個月,兩罪同期執行,共40個月監禁,並須於七日內賠償電話損失港幣2,500元;第三被告則判處勞教中心處分,並從其繳付款項中扣除港幣7,000元作為賠償。

裁判官/法官:

姚勳智

法院:

區院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判囚

相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