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586 DCCC183/2020 非法集結

文件編號:

anti-elab-586

案件編號:

DCCC183/2020

控罪:

非法集結

涉事日期 :

2019-09-21

涉事地點 :

元朗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1日晚,大批人士於元朗形點商場非法集結,佈設路障、破壞消防裝置及閉路電視,翌日凌晨群眾移往元朗市中心康景街,一眾被告分別參與集結並對一名途人施以侮辱、威嚇、投擲水樽及胡椒噴霧,強迫其跪地並非法禁錮,繼而在的士上持續辱罵、包圍並將其手機摔毀,事主受頭部重傷,須縫七針。

引用上訴法院於Tang Ho Yin及Yeung Ka Lun案確立之標準:暴動罪量刑起點一般為五年監禁,非法禁錮罪量刑起點約兩年半,並應考慮暴動規模、暴力程度、參與人數、角色輕重、社會威嚇需要及被告個人情況。

首被告在暴動中主動追擊事主並施暴、具非法禁錮元素,惡性重大,惟其真誠認罪並有自閉症病歷,故暴動由起點五年減至40個月,同期執行禁錮罪20個月;三被告參與構築路障及噴漆損毀鏡頭,雖罪行嚴重,但年少無前科,教育及改造機構報告正面,故判處勞教中心。

法官認為首被告之暴力行為極度野蠻、違反文明社會準則;三被告雖僅16歲,但仍須受阻嚇性刑罰及承擔破壞責任,但更適合以教導及改造為主。

首被告於第五項控罪(非法禁錮)被判20個月監禁,於第六項控罪(暴動)被判40個月監禁,兩罪同期執行,共刑期40個月,並須於七天內向事主支付港幣2,500元賠償;三被告則被判送往勞教中心處分,並扣除其存款向相關公司支付港幣7,000元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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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586
案件編號 DCCC183/2020
裁判官/法官 姚勳智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非法集結
判刑 入勞教中心
涉事日期 2019-09-21
涉事地點 元朗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1日晚,大批人士於元朗形點商場非法集結,佈設路障、破壞消防裝置及閉路電視,翌日凌晨群眾移往元朗市中心康景街,一眾被告分別參與集結並對一名途人施以侮辱、威嚇、投擲水樽及胡椒噴霧,強迫其跪地並非法禁錮,繼而在的士上持續辱罵、包圍並將其手機摔毀,事主受頭部重傷,須縫七針。</p><p>引用上訴法院於Tang Ho Yin及Yeung Ka Lun案確立之標準:暴動罪量刑起點一般為五年監禁,非法禁錮罪量刑起點約兩年半,並應考慮暴動規模、暴力程度、參與人數、角色輕重、社會威嚇需要及被告個人情況。</p><p>首被告在暴動中主動追擊事主並施暴、具非法禁錮元素,惡性重大,惟其真誠認罪並有自閉症病歷,故暴動由起點五年減至40個月,同期執行禁錮罪20個月;三被告參與構築路障及噴漆損毀鏡頭,雖罪行嚴重,但年少無前科,教育及改造機構報告正面,故判處勞教中心。</p><p>法官認為首被告之暴力行為極度野蠻、違反文明社會準則;三被告雖僅16歲,但仍須受阻嚇性刑罰及承擔破壞責任,但更適合以教導及改造為主。</p><p>首被告於第五項控罪(非法禁錮)被判20個月監禁,於第六項控罪(暴動)被判40個月監禁,兩罪同期執行,共刑期40個月,並須於七天內向事主支付港幣2,500元賠償;三被告則被判送往勞教中心處分,並扣除其存款向相關公司支付港幣7,000元賠償。

裁判官/法官:

姚勳智

法院:

區院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入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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