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607 DCCC812/2019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607

案件編號:

DCCC812/2019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08-13

涉事地點 :

機場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8月13日至14日深夜,內地居民於香港國際機場離境大堂遭多名示威人士包圍並施以禁錮和襲擊,事件可分兩階段,首由第四被告涉非法集結及非法禁錮,次由第一至第三被告涉非法禁錮、暴動及襲擊致身體受傷。控方憑閉路電視及媒體片段、截圖、環境證據及被告招認辨認身份,辯方質疑識認證據及招認自願性,並就第二被告精神狀況申請專家證據。經特別程序審查及結案陳詞,法庭認定控方證據充分可信。

依《公安條例》《侵害人身罪條例》及相關判例,以被告犯罪性質、共犯與否、暴力程度、受害人傷勢及社會影響為考量,並酌量認罪態度、初犯及精神狀況等為減輕因素。

被告集體行事,手持工具禁錮並襲擊事主,破壞社會安寧且造成人身傷害,情節嚴重;惟第二被告於警誡下自願招認且精神未致影響認知,予以適度酌情。

各被告身份辨認依賴影片截圖及環境證據無合理疑點,專家證據經特別程序審查後認定招認公平自願,故支持控方指控並采信其證據。

被告一、被告二及被告三因非法禁錮、暴動及襲擊致身體受傷罪成,待行刑庭另擇期量刑;被告四因非法集結及非法禁錮罪名不成立,獲判無罪並釋放。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自2019年8月13日深夜至翌日凌晨,三名被告聯同約四十名示威者於香港國際機場離境大堂非法集結,拘禁一名內地旅客並以索帶捆綁、強光、雨傘及防滑膠牌等以眾凌寡方式施暴,致其身體多處瘀傷。第一被告更阻礙救護員施救;第二、第三被告分別協助禁錮及照射激光。

本席依各控罪法定最高刑,並引述《公安條例》第19條及梁天琦案暴動量刑十二因素,強調阻嚇性為主,同時兼顧更生需要。

考慮機場地標性、逾五十分鐘暴動、逾四十人參與及使用多種即場工具作武器,並阻礙救護,行為嚴重擾亂公共秩序。第二被告具輕度智能障礙屬減刑特殊情況;其他被告無同等減刑因素。

暴力示威破壞法治及社會安寧,必須予以嚴厲譴責和阻嚇;惟對於確有認罪及特殊背景者,可在量刑中酌情扣減,但不影響整體刑罰之阻嚇功能。

第一被告就暴動、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普通襲擊及阻礙公職人員各罪同期執行,合併判監5年3個月;第二被告就非法禁錮、暴動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各罪同期執行,合併判監4年3個月;第三被告就暴動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各罪同期執行,並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分期執行,合併判監5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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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607
案件編號 DCCC812/2019
裁判官/法官 李慶年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不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判囚
涉事日期 2019-08-13
涉事地點 機場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8月13日至14日深夜,內地居民於香港國際機場離境大堂遭多名示威人士包圍並施以禁錮和襲擊,事件可分兩階段,首由第四被告涉非法集結及非法禁錮,次由第一至第三被告涉非法禁錮、暴動及襲擊致身體受傷。控方憑閉路電視及媒體片段、截圖、環境證據及被告招認辨認身份,辯方質疑識認證據及招認自願性,並就第二被告精神狀況申請專家證據。經特別程序審查及結案陳詞,法庭認定控方證據充分可信。</p><p>依《公安條例》《侵害人身罪條例》及相關判例,以被告犯罪性質、共犯與否、暴力程度、受害人傷勢及社會影響為考量,並酌量認罪態度、初犯及精神狀況等為減輕因素。</p><p>被告集體行事,手持工具禁錮並襲擊事主,破壞社會安寧且造成人身傷害,情節嚴重;惟第二被告於警誡下自願招認且精神未致影響認知,予以適度酌情。</p><p>各被告身份辨認依賴影片截圖及環境證據無合理疑點,專家證據經特別程序審查後認定招認公平自願,故支持控方指控並采信其證據。</p><p>被告一、被告二及被告三因非法禁錮、暴動及襲擊致身體受傷罪成,待行刑庭另擇期量刑;被告四因非法集結及非法禁錮罪名不成立,獲判無罪並釋放。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自2019年8月13日深夜至翌日凌晨,三名被告聯同約四十名示威者於香港國際機場離境大堂非法集結,拘禁一名內地旅客並以索帶捆綁、強光、雨傘及防滑膠牌等以眾凌寡方式施暴,致其身體多處瘀傷。第一被告更阻礙救護員施救;第二、第三被告分別協助禁錮及照射激光。</p><p>本席依各控罪法定最高刑,並引述《公安條例》第19條及梁天琦案暴動量刑十二因素,強調阻嚇性為主,同時兼顧更生需要。</p><p>考慮機場地標性、逾五十分鐘暴動、逾四十人參與及使用多種即場工具作武器,並阻礙救護,行為嚴重擾亂公共秩序。第二被告具輕度智能障礙屬減刑特殊情況;其他被告無同等減刑因素。</p><p>暴力示威破壞法治及社會安寧,必須予以嚴厲譴責和阻嚇;惟對於確有認罪及特殊背景者,可在量刑中酌情扣減,但不影響整體刑罰之阻嚇功能。</p><p>第一被告就暴動、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普通襲擊及阻礙公職人員各罪同期執行,合併判監5年3個月;第二被告就非法禁錮、暴動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各罪同期執行,合併判監4年3個月;第三被告就暴動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各罪同期執行,並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分期執行,合併判監5年6個月。

裁判官/法官:

李慶年

法院:

區院

認罪:

不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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