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608 DCCC812/2019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608

案件編號:

DCCC812/2019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08-13

涉事地點 :

機場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一名旅客於2019年8月13日晚在香港國際機場離境大堂遭一群示威者包圍、以索帶禁錮並多次毆打和羞辱。事件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由第四被告與多人以索帶及強光控制事主;第二階段事主被捆綁於行李車上,遭第一至第三被告及他人持械襲擊並阻礙救護。控方憑閉路電視及媒體片段、截圖、現場環境證據和被捕人衣著、行蹤對比,確認四名被告之身分,並將其定罪或脫罪。

量刑依《公安條例》及普通法非法禁錮罪、《侵害人身罪條例》襲擊罪之指引,考量罪行性質、公共秩序影響、事主傷勢、被告認罪態度、角色及前科良好等因素。

被告一至三於暴動中以暴力或威脅破壞社會安寧,並襲擊事主致人身傷害,社會危害性高,惟考量其部分認罪及無前科,可於量刑時適度減刑;第四被告辨認證據不足,予以無罪釋放。

犯罪情節嚴重,暴動及襲擊破壞公共秩序,惟各被告背景及認罪態度各異,須綜合考量以量刑,既要彰顯法紀威嚴,亦應予以公平處置。

第四被告非法集結及非法禁錮罪名不成立;第二被告非法禁錮、暴動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成立;第一被告暴動、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普通襲擊及阻礙公職人員罪名成立;第三被告暴動、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成立。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8月13日深夜至次日凌晨,三名被告與其他示威者在香港國際機場離境大堂非法禁錮一名內地居民(下稱事主),以索帶捆綁、強光照射及淋水等方式恐嚇並剝奪其自由,繼而多人輪番毆打事主,期間亦阻撓救護人員及勸阻人士介入,涉非法禁錮、暴動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等控罪。

非法禁錮罪最高刑期7年,量刑基準12個月並酌減至9個月;暴動罪最高10年(區域法院7年),量刑基準5年3個月,第二被告因慣犯升至5年9個月並酌減至51.75個月,第三被告採5年;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最高3年,量刑基準12個月;普通襲擊、阻礙公職人員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依各自最高刑期及案情訂立基準並給予認罪扣減。

法庭綜合控罪性質、暴力程度、參與人數、持續時間、地點為國際機場、被告戴口罩掩飾身分等加重因素;第二被告患輕度智障,扣減1/4;第三被告初犯酌減;被告認罪予以認罪扣減;多項定罪因事實重疊同期執行以避免總刑過長。

維護法治與公共秩序須有明顯阻嚇性刑罰,暴力行為不容;特殊智障或無前科可視為減刑特殊情況,但個人因素對量刑影響有限。

第一被告因暴動、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普通襲擊及阻礙公職人員罪同期執行,合共判監5年3個月;第二被告因非法禁錮、暴動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同期執行,合共判監4年3個月;第三被告因暴動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同期執行,並與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之刑期部分分期執行,合共判監5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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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608
案件編號 DCCC812/2019
裁判官/法官 李慶年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不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判囚
涉事日期 2019-08-13
涉事地點 機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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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一名旅客於2019年8月13日晚在香港國際機場離境大堂遭一群示威者包圍、以索帶禁錮並多次毆打和羞辱。事件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由第四被告與多人以索帶及強光控制事主;第二階段事主被捆綁於行李車上,遭第一至第三被告及他人持械襲擊並阻礙救護。控方憑閉路電視及媒體片段、截圖、現場環境證據和被捕人衣著、行蹤對比,確認四名被告之身分,並將其定罪或脫罪。</p><p>量刑依《公安條例》及普通法非法禁錮罪、《侵害人身罪條例》襲擊罪之指引,考量罪行性質、公共秩序影響、事主傷勢、被告認罪態度、角色及前科良好等因素。</p><p>被告一至三於暴動中以暴力或威脅破壞社會安寧,並襲擊事主致人身傷害,社會危害性高,惟考量其部分認罪及無前科,可於量刑時適度減刑;第四被告辨認證據不足,予以無罪釋放。</p><p>犯罪情節嚴重,暴動及襲擊破壞公共秩序,惟各被告背景及認罪態度各異,須綜合考量以量刑,既要彰顯法紀威嚴,亦應予以公平處置。</p><p>第四被告非法集結及非法禁錮罪名不成立;第二被告非法禁錮、暴動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成立;第一被告暴動、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普通襲擊及阻礙公職人員罪名成立;第三被告暴動、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成立。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8月13日深夜至次日凌晨,三名被告與其他示威者在香港國際機場離境大堂非法禁錮一名內地居民(下稱事主),以索帶捆綁、強光照射及淋水等方式恐嚇並剝奪其自由,繼而多人輪番毆打事主,期間亦阻撓救護人員及勸阻人士介入,涉非法禁錮、暴動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等控罪。</p><p>非法禁錮罪最高刑期7年,量刑基準12個月並酌減至9個月;暴動罪最高10年(區域法院7年),量刑基準5年3個月,第二被告因慣犯升至5年9個月並酌減至51.75個月,第三被告採5年;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最高3年,量刑基準12個月;普通襲擊、阻礙公職人員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依各自最高刑期及案情訂立基準並給予認罪扣減。</p><p>法庭綜合控罪性質、暴力程度、參與人數、持續時間、地點為國際機場、被告戴口罩掩飾身分等加重因素;第二被告患輕度智障,扣減1/4;第三被告初犯酌減;被告認罪予以認罪扣減;多項定罪因事實重疊同期執行以避免總刑過長。</p><p>維護法治與公共秩序須有明顯阻嚇性刑罰,暴力行為不容;特殊智障或無前科可視為減刑特殊情況,但個人因素對量刑影響有限。</p><p>第一被告因暴動、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普通襲擊及阻礙公職人員罪同期執行,合共判監5年3個月;第二被告因非法禁錮、暴動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同期執行,合共判監4年3個月;第三被告因暴動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同期執行,並與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之刑期部分分期執行,合共判監5年6個月。

裁判官/法官:

李慶年

法院:

區院

認罪:

不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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