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609 DCCC812/2019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609

案件編號:

DCCC812/2019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08-13

涉事地點 :

機場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8月13日至14日,示威者於香港國際機場離境大堂G行段先後兩階段將一名內地居民包圍、拉扯、毆打並以膠帶及索帶綑綁至行李車上,期間有人高舉其「我愛香港警察」藍色上衣、照射強光及鐳射光,並暴露其身份證後嘲諷。第一階段涉及第四被告參與非法集結及非法禁錮;第二階段逐漸升級為暴動,第一至三被告依次以攻擊性武器或徒手襲擊事主,並阻礙救護人員救助。

依據《公安條例》及普通法非法集結、暴動、非法禁錮、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等罪行要件,並考量被告角色、犯罪情節、認罪態度與社會危害程度。

被告一至三夥同行事,參與持續性暴力及公共秩序破壞,違反法律且無自首或減刑因由,應予嚴懲;第四被告證據不足,不宜定罪。

本案人證物證及自願性招認均可靠,三名被告合謀破壞社會安寧並實施襲擊,須予以刑責;第四被告身分辨認存合理疑點,依法應判無罪。

被告一、二、三因暴動罪、非法禁錮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等罪名成立,分別判處有期徒刑若干年;第四被告就非法集結及非法禁錮罪證不足,裁定無罪。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8月13日至14日深夜,機場離境大堂發生兩階段暴力事件:首階段約20人非法禁錮並侮辱一名旅客,次階段約40人以旗杆、雨傘等毆打並阻礙救援,D1至D3等被告涉非法禁錮、暴動、襲擊等多項罪名。

依公安條例及普通法原則,暴動可處最高10年(區域法院7年),非法禁錮最高7年,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最高3年,其餘罪刑則依法定上限;量刑先定基準,再按案情、認罪及個人因素酌情加減。

被告在機場長時間暴動,多人毆打並阻礙救援,嚴重擾亂秩序及損害香港形象,屬中高罪責,須即時監禁以彰顯阻嚇;並考量智障及認罪等因素,適當減刑。

法庭認為暴力侵犯法治與公共安全,量刑須彰顯維護秩序之決心,並兼顧被告重返社會需求。

被告一因暴動、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普通襲擊及阻礙公職人員罪,同期執行,判監5年3月;被告二因非法禁錮、暴動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同期執行,判監4年3月,其中3年分期執行;被告三因暴動、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同期及分期執行,判監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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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609
案件編號 DCCC812/2019
裁判官/法官 李慶年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不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判囚
涉事日期 2019-08-13
涉事地點 機場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8月13日至14日,示威者於香港國際機場離境大堂G行段先後兩階段將一名內地居民包圍、拉扯、毆打並以膠帶及索帶綑綁至行李車上,期間有人高舉其「我愛香港警察」藍色上衣、照射強光及鐳射光,並暴露其身份證後嘲諷。第一階段涉及第四被告參與非法集結及非法禁錮;第二階段逐漸升級為暴動,第一至三被告依次以攻擊性武器或徒手襲擊事主,並阻礙救護人員救助。</p><p>依據《公安條例》及普通法非法集結、暴動、非法禁錮、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等罪行要件,並考量被告角色、犯罪情節、認罪態度與社會危害程度。</p><p>被告一至三夥同行事,參與持續性暴力及公共秩序破壞,違反法律且無自首或減刑因由,應予嚴懲;第四被告證據不足,不宜定罪。</p><p>本案人證物證及自願性招認均可靠,三名被告合謀破壞社會安寧並實施襲擊,須予以刑責;第四被告身分辨認存合理疑點,依法應判無罪。</p><p>被告一、二、三因暴動罪、非法禁錮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等罪名成立,分別判處有期徒刑若干年;第四被告就非法集結及非法禁錮罪證不足,裁定無罪。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8月13日至14日深夜,機場離境大堂發生兩階段暴力事件:首階段約20人非法禁錮並侮辱一名旅客,次階段約40人以旗杆、雨傘等毆打並阻礙救援,D1至D3等被告涉非法禁錮、暴動、襲擊等多項罪名。</p><p>依公安條例及普通法原則,暴動可處最高10年(區域法院7年),非法禁錮最高7年,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最高3年,其餘罪刑則依法定上限;量刑先定基準,再按案情、認罪及個人因素酌情加減。</p><p>被告在機場長時間暴動,多人毆打並阻礙救援,嚴重擾亂秩序及損害香港形象,屬中高罪責,須即時監禁以彰顯阻嚇;並考量智障及認罪等因素,適當減刑。</p><p>法庭認為暴力侵犯法治與公共安全,量刑須彰顯維護秩序之決心,並兼顧被告重返社會需求。</p><p>被告一因暴動、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普通襲擊及阻礙公職人員罪,同期執行,判監5年3月;被告二因非法禁錮、暴動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同期執行,判監4年3月,其中3年分期執行;被告三因暴動、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同期及分期執行,判監5年6月。

裁判官/法官:

李慶年

法院:

區院

認罪:

不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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