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610 DCCC812/2019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文件編號:

anti-elab-610

案件編號:

DCCC812/2019

控罪: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涉事日期 :

2019-08-13

涉事地點 :

機場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8月13日晚11時30分至次日零晨0時23分,在香港國際機場離境大堂發生兩階段襲擊事件。第一階段由第四被告與他人非法集結,在核心範圍包圍及以索帶、身體及言語強行禁錮一名內地旅客並搜掠其物;第二階段第一至第三被告及他人續以鐳射光、淋水、脫褲、拳打腳踢等手段暴動襲擊事主,令其受傷送院。控方憑閉路電視片段截圖、被捕時搜得物品及部份被告招認,證實四被告涉案情形。

依《公安條例》第18、19條及《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212章相關規定,非法禁錮、暴動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屬嚴重罪行,量刑須考量被告角色、共同目的、事主傷勢及社會安寧受破壞程度。

被告一、二、三在暴動期間分別以索帶捆綁、光束照射、拳打腳踢事主,行徑均具組織性及侵害性,卒至事主雙手雙腳受限、身體多處受傷,須予以懲戒;第四被告因影片及環境證據不能排除合理疑點,故不成立。

法官認為控方閉路電視及多角度截圖質素足以辨認被告身份,環境證據及被告招認累積效應明確顯示三被告共同策劃並參與暴動,辯方關於防止破壞社會安寧之主張及精神病影響皆不成立,故判決公允。

最終法庭裁定被告一、被告二及被告三分別犯暴動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被告二另犯非法禁錮罪名成立,各押後明日宣讀刑期;第四被告因證據不足獲判無罪釋放。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8月13日至14日在香港國際機場離境大堂,以索帶將一名內地居民非法禁錮50分鐘,並召集約40人分批施以暴力,包括以旗杆、雨傘、防滑牌等即手武器攻擊及侮辱,被告在場參與拉扯、捆綁及阻撓救援;事件造成傷者多處瘀傷及紅腫,並令機場運作受阻,影響公共秩序和國際形象。

非法禁錮最高刑期7年,採12個月為基準並減1/4;暴動罪(《公安條例》第19條)區院最高7年,參照梁案12項因素,屬中度罪責,基準5至6年;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最高3年,基準12個月;普通襲擊最高12月,基準6個月;阻礙公職人員最高6月,基準6個月;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最高3年,基準18個月。

考慮禁錮時間長、侮辱及毆打行為、多人協同、使用非致命武器、機場為國際樞紐、公共秩序受嚴重衝擊,需即時監禁並具阻嚇性;第二被告智障因素扣減1/4;認罪適用扣減。

暴力破壞公共秩序有損法治核心,政治動機不構成減刑理由,年輕或初犯權重有限;須嚴厲譴責以維護社會安寧和警示公眾。

被告一因暴動、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普通襲擊及阻礙公職人員罪,合併執行監禁5年3個月;被告二因非法禁錮、暴動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合併執行監禁4年3個月(包括部分舊刑分期執行);被告三因暴動、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合併執行監禁5年6個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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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610
案件編號 DCCC812/2019
裁判官/法官 李慶年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不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判刑 判囚
涉事日期 2019-08-13
涉事地點 機場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8月13日晚11時30分至次日零晨0時23分,在香港國際機場離境大堂發生兩階段襲擊事件。第一階段由第四被告與他人非法集結,在核心範圍包圍及以索帶、身體及言語強行禁錮一名內地旅客並搜掠其物;第二階段第一至第三被告及他人續以鐳射光、淋水、脫褲、拳打腳踢等手段暴動襲擊事主,令其受傷送院。控方憑閉路電視片段截圖、被捕時搜得物品及部份被告招認,證實四被告涉案情形。</p><p>依《公安條例》第18、19條及《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212章相關規定,非法禁錮、暴動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屬嚴重罪行,量刑須考量被告角色、共同目的、事主傷勢及社會安寧受破壞程度。</p><p>被告一、二、三在暴動期間分別以索帶捆綁、光束照射、拳打腳踢事主,行徑均具組織性及侵害性,卒至事主雙手雙腳受限、身體多處受傷,須予以懲戒;第四被告因影片及環境證據不能排除合理疑點,故不成立。</p><p>法官認為控方閉路電視及多角度截圖質素足以辨認被告身份,環境證據及被告招認累積效應明確顯示三被告共同策劃並參與暴動,辯方關於防止破壞社會安寧之主張及精神病影響皆不成立,故判決公允。</p><p>最終法庭裁定被告一、被告二及被告三分別犯暴動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被告二另犯非法禁錮罪名成立,各押後明日宣讀刑期;第四被告因證據不足獲判無罪釋放。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8月13日至14日在香港國際機場離境大堂,以索帶將一名內地居民非法禁錮50分鐘,並召集約40人分批施以暴力,包括以旗杆、雨傘、防滑牌等即手武器攻擊及侮辱,被告在場參與拉扯、捆綁及阻撓救援;事件造成傷者多處瘀傷及紅腫,並令機場運作受阻,影響公共秩序和國際形象。</p><p>非法禁錮最高刑期7年,採12個月為基準並減1/4;暴動罪(《公安條例》第19條)區院最高7年,參照梁案12項因素,屬中度罪責,基準5至6年;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最高3年,基準12個月;普通襲擊最高12月,基準6個月;阻礙公職人員最高6月,基準6個月;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最高3年,基準18個月。</p><p>考慮禁錮時間長、侮辱及毆打行為、多人協同、使用非致命武器、機場為國際樞紐、公共秩序受嚴重衝擊,需即時監禁並具阻嚇性;第二被告智障因素扣減1/4;認罪適用扣減。</p><p>暴力破壞公共秩序有損法治核心,政治動機不構成減刑理由,年輕或初犯權重有限;須嚴厲譴責以維護社會安寧和警示公眾。</p><p>被告一因暴動、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普通襲擊及阻礙公職人員罪,合併執行監禁5年3個月;被告二因非法禁錮、暴動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合併執行監禁4年3個月(包括部分舊刑分期執行);被告三因暴動、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合併執行監禁5年6個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裁判官/法官:

李慶年

法院:

區院

認罪:

不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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