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8月13日晚至14日凌晨,一名內地記者於香港機場離境大堂被集結人群包圍、質疑身分、拉扯、捆綁及毆打。事件分兩階段:首階段(23:30–23:49)指第四被告非法集結及非法禁錮;次階段(23:49–00:23)指第一至第三被告非法禁錮、暴動及襲擊。控方因事主無法辨認行兇人,憑閉路電視及網絡影片截圖對比被告案發前後及被捕時相貌、衣著、行蹤,並結合被告部分招認以識別犯案者。
適用《公安條例》第18、19條及普通法非法禁錮、侵害人身罪條例對襲擊致身體傷害之規定。
依照法條要件,片段、截圖、招認及專家意見證明被告行為構成罪行且無合理疑點。
認為控方證據可信完全,駁回對辨認及招認公平性異議,肯定D1–D3涉案並施暴,D4鑑於辨認存疑予以無罪。
第四被告就非法集結及非法禁錮兩項控罪裁定不成立;第二被告非法禁錮、暴動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三罪成立;第一及第三被告暴動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立,另第一被告承認普通襲擊及阻礙公職人員,第三被告承認持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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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一至三於2019年8月13日晚至翌日凌晨在香港國際機場離境大堂與約四十名人士非法集結,懷疑一名內地旅客身分後,以索帶禁錮事主並驅逐勸導人士,繼而動用旗杆、防滑膠牌、雨傘、雷射筆等雜物輪番襲擊事主,多人淋水、照射強光並阻撓救護員施救,致事主多處瘀傷,暴動歷時約五十分鐘。第三被告另涉同年八月於車上藏有摺刀、伸縮棍等攻擊性武器。
法庭依非法禁錮、暴動、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普通襲擊、阻礙公職人員及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行最高刑期,確立區域法院量刑基準:非法禁錮12月、暴動5至6年、襲傷12月、普通襲擊6月、阻礙公職人員6月、公眾管有武器18月,並容許認罪及特殊背景減刑。
考量事主被禁錮50分鐘並受多人輪番暴打、地點為國際機場要害設施、使用非致命武器及多人共同施暴屬加重因素;第二被告輕度智障與行為有因果關係,酌減1/4;各被告於暴動中角色及參與程度影響基準,認罪折扣按例適用。
暴力示威損害公共秩序及香港形象,法治社會不容暴力非法破壞,量刑須具強烈阻嚇性,惟應根據個案實際情況與被告背景保持彈性,不考慮政治動機,只依法律與證據裁量。
第一被告暴動等罪合併判處即時監禁5年3個月;第二被告非法禁錮等罪合併判處4年3個月,其中3年與現服刑期分期執行;第三被告暴動等罪合併判處5年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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