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8月13日晚至14日凌晨,一名內地居民在機場離境大堂遭群眾圍堵、拉扯、辱罵及捆綁。事件分兩階段:首階段(約23:30–23:49)構成非法集結及非法禁錮,次階段(約23:49–00:23)演變為暴動並伴隨多人拳打腳踢、強光照射及辱罵。法庭依閉路電視片段、截圖及被告招認等辨認證據,裁定前三被告涉多項罪名成立,第四被告控罪不成立。
依《公安條例》第18、19條及普通法非法集結、暴動、非法禁錮及襲擊罪刑罰指引
考量被告於群眾中角色分工、使用武力與侮辱程度、對事主傷害及認罪態度、前科情況
前三被告意圖破壞社會安寧並積極施襲,證據充分;第四被告證據不足,無罪釋放
最終,第四被告因控罪一、二不成立獲判無罪;第二被告非法禁錮、暴動及襲擊致身體傷害罪名成立;第一及第三被告暴動及襲擊致身體傷害等罪名成立,另涉普通襲擊、阻礙公職人員及管有攻擊性武器亦獲裁定成立,各被告將另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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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8月13日至14日在香港國際機場離境大堂,先後參與非法集結及非法禁錮,隨後升級為暴動,並使用旗杆、防滑膠板等工具對一名旅客群毆並致多處瘀傷。
量刑基準:非法禁錮12月、暴動5–6年、襲傷12月、普通襲擊6月、阻職6月、管武18月;採同期或分期執行,認罪及特殊情節可減刑。
依暴動12項因素衡酌人數、武器、地點、歷時、傷害及秩序影響,定中度罪責並即時監禁以示阻嚇;第二被告因智障等獲減刑;其他被告因個別情況亦調整。
暴力危害公共秩序須嚴懲,政治動機不成正當辯解;緩解因素權重有限,兼顧阻嚇與更生。
被告一暴動等罪即時監禁5年3月;被告二非法禁錮、暴動及襲傷罪合共監禁4年3月,其中3年分期執行;被告三暴動、襲傷及管武罪合共監禁5年6月,管武部分半年分期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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