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8月13日晚,香港國際機場離境大堂發生示威者集結並拘禁一名內地旅客事件,分兩階段處理:第一階段(23:30–23:49)指第四被告涉嫌非法集結及非法禁錮;第二階段(23:49–00:23)首三被告伙同他人演變為暴動,對事主施以襲擊。法庭透過閉路電視及媒體片段、截圖、被捕時外貌與物證比對,並採納部分被告自願招認,最終裁定第一至三被告成立非法禁錮、暴動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將「嚴重傷害」降為「造成身體傷害」;第四被告因辨認疑點獲判無罪釋放。
參照《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及英國普通法原則,考量罪行性質、被告角色、認罪態度、刑事記錄及社會評價。
鑒於暴動及非法禁錮罪行具嚴重社會危害性且出於集體暴力,須以監禁加強懲戒及阻嚇;考慮被告有否受挑撥、個別情節及認罪態度,並減輕「嚴重傷害」至「造成身體傷害」。
整起事件顯示公眾場所暴力極易演變為群體混亂,故須嚴正懲治,以維社會秩序,惟亦須個別量度各被告角色及招認自願性。
第四被告因證據不足獲判無罪釋放;第一至第三被告各就非法禁錮、暴動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分別被判監禁若干年,法庭考量其在集團行動中的不同角色及認罪態度後決定合併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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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於2019年8月13日晚至14日凌晨,在香港國際機場離境大堂G行段,因質疑一名內地旅客身分,先後分兩階段與其他示威者非法集結,非法禁錮並施加暴力,包括索帶捆綁、旗杆、雷射筆、雨傘等攻擊工具,包圍並暴打被害人約50分鐘,並阻礙勸阻人士以及救護員施救,最終由警方及救護人員介入結束行動。
非法禁錮罪以12個月監禁為基準,暴動罪以5至6年監禁為基準,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以12個月監禁為基準,並視認罪及個人情節給予適當扣減。
考量案件涉及持續50分鐘的非法禁錮及多人暴打行為、使用非致命武器、對公共秩序及機場安全造成重大威脅,以及被告之身分背景、前科及認罪情節,並需彰顯阻嚇效應。
法庭認為暴力示威嚴重破壞法治及社會秩序,須以具阻嚇性的刑罰維護公共秩序;同時對於被告智障及慣犯背景等特殊情況予以謹慎考量並適度減刑。
第一被告因暴動、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普通襲擊及阻礙公職人員罪,同期執行,判監5年3個月;第二被告因非法禁錮、暴動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同期執行,判監4年3個月,其中3年與既有刑期分期執行;第三被告因暴動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同期執行,與管有攻擊性武器罪部分分期執行,共判監5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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