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四人於2019年8月13日深夜至14日凌晨,在香港國際機場離境大堂G行段非法集結並以暴力查問、禁錮並襲擊一名內地旅客。第一階段(約23:30–23:49)以鎖帶及肢體強行控制並嘲諷事主;第二階段(約23:49–00:23)事主被綑綁於行李車上,多人輪番以強光照射、淋水、拳腳及物品襲擊,並阻礙救護員施救。控方依據閉路電視及媒體錄像截圖對比被捕時衣著與警誡下招認,認定被告二、三及一罪名成立,被告四因辨認證據未達「毫無合理疑點」標準而無罪。
根據《公安條例》及《侵害人身罪條例》,非法禁錮、非法集結及暴動最高可處14年監禁,襲擊致造成身體受傷最高可處3年監禁。
考量被告二、三、一本案中以鎖帶拘禁並輪番襲擊事主,破壞社會安寧及公共秩序,且事主身心受創;被告認罪態度及前科輕重不一,權衡懲罰與教化。
暴動及襲擊行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須嚴懲以維護法治及社會安定。
被告一因暴動及襲擊致身體受傷等罪被判處監禁4年;被告二因非法禁錮、暴動及襲擊罪被判處監禁3年;被告三因暴動及襲擊罪被判處監禁3年;被告四非法集結及非法禁錮罪名不成立,獲判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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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本案2019年8月13日至14日凌晨,被告等在香港國際機場離境大堂因懷疑一名內地旅客身分,先後實施非法禁錮、暴動及襲擊等行為。首階段涉一人被非法拘禁近20分鐘,次階段被告與他人共約40人參與暴動,以旗杆、防滑膠牌、雨傘等隨手武器襲擊並捆綁事主,造成多處瘀傷並阻礙救援,案發過程共持續約50分鐘。
非法禁錮罪以12月監禁為基準,扣減後9月;暴動罪基準為5年至6年,分別針對三人確定5年3月、5年9月(扣減後約51月)及5年;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以12月基準;普通襲擊6月基準扣減後4月;阻礙公職人員6月基準扣減後4月;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18月基準扣減後12月。
考慮暴動的突發性、人數規模、使用武器種類及程度、持續時間、造成傷害及財物損失、機場作為重要公共設施、被告遮掩身分加劇調查難度,以及被告背景、過往紀錄和認罪態度。
強調法治核心須維護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暴力破壞不可容忍,必須施以具阻嚇性刑罰,並在考慮個人因素後仍以維護法治為重。
第一被告就暴動、襲擊造成身體傷害、普通襲擊及阻礙公職同期執行,合共判監5年3個月;第二被告就非法禁錮、暴動及襲擊造成身體傷害同期執行,合共判監4年3個月,其中3年與既存刑期分期執行;第三被告就暴動及襲擊造成身體傷害同期執行,並就管有攻擊性武器刑期半年分期執行,合共判監5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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