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616 DCCC812/2019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文件編號:

anti-elab-616

案件編號:

DCCC812/2019

控罪: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涉事日期 :

2019-08-13

涉事地點 :

機場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8月13日至14日凌晨,被告等在香港國際機場離境大堂G行段,以未批集會形式包圍並非法禁錮一名內地旅客,並以索帶綑綁、膠帶封口罩、鐳射光照射、毆打辱罵,後演變為暴動。法庭綜合閉路電視、網絡片段與環境證據,認定被告1-3身分並定其暴動及襲擊罪;被告4因身份辨認存疑,獲判無罪。

依《公安條例》第18、19條及相關案例,以「毫無合理疑點」標準審視辨認證據,界定非法集結、暴動、非法禁錮要素。

被告1-3合力施暴及造成身體傷害,符合法定要件,故定罪;被告4因身份辨認疑點,證據不足,故無罪。

影像及環境證據充分,惟須謹慎比對身份,D4存疑無罪;D1-3行徑具共同目的及破壞秩序本質,定罪適當。

被告4於非法集結及非法禁錮罪獲判無罪;被告2因非法禁錮罪、暴動罪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立;被告1及被告3則於暴動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立,並分別就普通襲擊罪、阻礙公職人員罪及(被告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立。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8月13日深夜至翌日凌晨,被告於機場離境大堂分兩階段非法集結並禁錮一名旅客約五十分鐘,期間以索帶綑綁、強光照射及雜物襲擊致其多處瘀傷,並阻礙救援人員介入。被告其後分別被裁定非法禁錮、暴動、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普通襲擊、阻礙公職人員及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名成立。

法庭定暴動罪基準刑期為五至六年;非法禁錮、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各為十二個月;普通襲擊及阻礙公職人員各為六個月;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為十八個月。

考慮被告行為對社會秩序衝擊強、使用武器、持續時間長及地點敏感等加重因素;亦接納認罪、個人背景、精神或智力情況等減刑因素。

法官認為維護公共秩序及法治需具阻嚇性,政治背景不應影響判決,個人求情因素在此類嚴重暴動案件中影響有限。

第一被告獲判即時監禁五年三個月;第二被告總刑期四年三個月,其中三年分期執行;第三被告總刑期五年六個月,其中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六個月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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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616
案件編號 DCCC812/2019
裁判官/法官 李慶年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不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涉事日期 2019-08-13
涉事地點 機場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8月13日至14日凌晨,被告等在香港國際機場離境大堂G行段,以未批集會形式包圍並非法禁錮一名內地旅客,並以索帶綑綁、膠帶封口罩、鐳射光照射、毆打辱罵,後演變為暴動。法庭綜合閉路電視、網絡片段與環境證據,認定被告1-3身分並定其暴動及襲擊罪;被告4因身份辨認存疑,獲判無罪。</p><p>依《公安條例》第18、19條及相關案例,以「毫無合理疑點」標準審視辨認證據,界定非法集結、暴動、非法禁錮要素。</p><p>被告1-3合力施暴及造成身體傷害,符合法定要件,故定罪;被告4因身份辨認疑點,證據不足,故無罪。</p><p>影像及環境證據充分,惟須謹慎比對身份,D4存疑無罪;D1-3行徑具共同目的及破壞秩序本質,定罪適當。</p><p>被告4於非法集結及非法禁錮罪獲判無罪;被告2因非法禁錮罪、暴動罪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立;被告1及被告3則於暴動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立,並分別就普通襲擊罪、阻礙公職人員罪及(被告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立。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8月13日深夜至翌日凌晨,被告於機場離境大堂分兩階段非法集結並禁錮一名旅客約五十分鐘,期間以索帶綑綁、強光照射及雜物襲擊致其多處瘀傷,並阻礙救援人員介入。被告其後分別被裁定非法禁錮、暴動、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普通襲擊、阻礙公職人員及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名成立。</p><p>法庭定暴動罪基準刑期為五至六年;非法禁錮、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各為十二個月;普通襲擊及阻礙公職人員各為六個月;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為十八個月。</p><p>考慮被告行為對社會秩序衝擊強、使用武器、持續時間長及地點敏感等加重因素;亦接納認罪、個人背景、精神或智力情況等減刑因素。</p><p>法官認為維護公共秩序及法治需具阻嚇性,政治背景不應影響判決,個人求情因素在此類嚴重暴動案件中影響有限。</p><p>第一被告獲判即時監禁五年三個月;第二被告總刑期四年三個月,其中三年分期執行;第三被告總刑期五年六個月,其中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六個月分期執行。

裁判官/法官:

李慶年

法院:

區院

認罪:

不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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