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8月13日至14日凌晨,被告等在香港國際機場離境大堂G行段,以未批集會形式包圍並非法禁錮一名內地旅客,並以索帶綑綁、膠帶封口罩、鐳射光照射、毆打辱罵,後演變為暴動。法庭綜合閉路電視、網絡片段與環境證據,認定被告1-3身分並定其暴動及襲擊罪;被告4因身份辨認存疑,獲判無罪。
依《公安條例》第18、19條及相關案例,以「毫無合理疑點」標準審視辨認證據,界定非法集結、暴動、非法禁錮要素。
被告1-3合力施暴及造成身體傷害,符合法定要件,故定罪;被告4因身份辨認疑點,證據不足,故無罪。
影像及環境證據充分,惟須謹慎比對身份,D4存疑無罪;D1-3行徑具共同目的及破壞秩序本質,定罪適當。
被告4於非法集結及非法禁錮罪獲判無罪;被告2因非法禁錮罪、暴動罪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立;被告1及被告3則於暴動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立,並分別就普通襲擊罪、阻礙公職人員罪及(被告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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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8月13日深夜至翌日凌晨,被告於機場離境大堂分兩階段非法集結並禁錮一名旅客約五十分鐘,期間以索帶綑綁、強光照射及雜物襲擊致其多處瘀傷,並阻礙救援人員介入。被告其後分別被裁定非法禁錮、暴動、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普通襲擊、阻礙公職人員及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名成立。
法庭定暴動罪基準刑期為五至六年;非法禁錮、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各為十二個月;普通襲擊及阻礙公職人員各為六個月;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為十八個月。
考慮被告行為對社會秩序衝擊強、使用武器、持續時間長及地點敏感等加重因素;亦接納認罪、個人背景、精神或智力情況等減刑因素。
法官認為維護公共秩序及法治需具阻嚇性,政治背景不應影響判決,個人求情因素在此類嚴重暴動案件中影響有限。
第一被告獲判即時監禁五年三個月;第二被告總刑期四年三個月,其中三年分期執行;第三被告總刑期五年六個月,其中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六個月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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