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618 DCCC812/2019 非法禁錮

文件編號:

anti-elab-618

案件編號:

DCCC812/2019

控罪:

非法禁錮

涉事日期 :

2019-08-13

涉事地點 :

機場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人於2019年8月13日深夜至14日凌晨在香港國際機場離境大堂G行段非法集結並拘禁一名內地居民,期間以膠帶、索帶綑綁並多次毆打、淋水、光束照射及脫褲羞辱,事發後演變為暴動,現場閉路電視及多個媒體片段均有記錄。控方因事主無法當場指認,仰賴片段截圖與被告不同時段外貌、衣著、行蹤及第二被告自願性招認等環境證據,逐一辨認四名被告身分。

依據《公安條例》第18條及普通法暴動、非法禁錮、對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等罪行之法定量刑框架

考慮被告於集結及暴動期間角色深淺、持續時間、對事主身心損害程度,並兼顧懲罰與威懾、維護社會安寧之必要

法官認定第一至第三被告之辨認證據及第二被告之自願招認均符合法定「毫無合理疑點」標準,第四被告因片段未能確定身分,證據不足,故無罪

法院最終裁定第一、第二、第三被告非法禁錮、暴動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等罪名成立,予以有罪判決;第四被告涉非法集結及非法禁錮控罪不成立,宣告無罪。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於2019年8月13日晚於香港國際機場離境大堂,分兩階段非法集結並非法禁錮一名被害人約50分鐘,其後發展為暴動,眾人以雨傘、旗杆、防滑膠牌等隨手武器對被害人施加暴力,並阻礙勸止及救援。庭審裁定第二被告非法禁錮罪成;第一至第三被告暴動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另就普通襲擊、阻礙公職人員及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另行量刑。

法院參照非法禁錮最高刑期7年、暴動最高刑期10年(區院可判7年)、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最高3年、普通襲擊及阻礙公職人員最高12及6個月、管有攻擊性武器最高3年,並結合梁天琦案12項暴動量刑因素及相關判例,依照犯罪性質、參與人數、武器使用、持續時間、地點影響及被告背景釐定基準刑期。

法官認為本案暴力行徑發生於國際機場核心區域,嚴重擾亂公共秩序並對被害人造成實質傷害,手段激烈且持續,需具高度阻嚇;第二被告具智力障礙且為慣犯,予以適度減刑;第三被告無前科,予以基準量刑後扣減;三被告均因認罪獲從輕考量,部分刑期並行或分期執行。

法庭強調維護法治與公共秩序須對暴力行為嚴懲,雖體諒政治背景及被告年輕、身心狀況等因素,但整體衡酌後認為必須彰顯阻嚇,並對特殊情況給予有限酌情空間。

第一被告四罪同期執行,合併判監5年3個月;第二被告三罪同期執行,合併判監4年3個月,其中3年與既有刑期分期執行;第三被告暴動及襲擊罪同期執行,並與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分期執行,總刑期5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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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618
案件編號 DCCC812/2019
裁判官/法官 李慶年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不認罪
裁決 不成立
控罪 非法禁錮
涉事日期 2019-08-13
涉事地點 機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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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人於2019年8月13日深夜至14日凌晨在香港國際機場離境大堂G行段非法集結並拘禁一名內地居民,期間以膠帶、索帶綑綁並多次毆打、淋水、光束照射及脫褲羞辱,事發後演變為暴動,現場閉路電視及多個媒體片段均有記錄。控方因事主無法當場指認,仰賴片段截圖與被告不同時段外貌、衣著、行蹤及第二被告自願性招認等環境證據,逐一辨認四名被告身分。</p><p>依據《公安條例》第18條及普通法暴動、非法禁錮、對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等罪行之法定量刑框架</p><p>考慮被告於集結及暴動期間角色深淺、持續時間、對事主身心損害程度,並兼顧懲罰與威懾、維護社會安寧之必要</p><p>法官認定第一至第三被告之辨認證據及第二被告之自願招認均符合法定「毫無合理疑點」標準,第四被告因片段未能確定身分,證據不足,故無罪</p><p>法院最終裁定第一、第二、第三被告非法禁錮、暴動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等罪名成立,予以有罪判決;第四被告涉非法集結及非法禁錮控罪不成立,宣告無罪。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於2019年8月13日晚於香港國際機場離境大堂,分兩階段非法集結並非法禁錮一名被害人約50分鐘,其後發展為暴動,眾人以雨傘、旗杆、防滑膠牌等隨手武器對被害人施加暴力,並阻礙勸止及救援。庭審裁定第二被告非法禁錮罪成;第一至第三被告暴動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另就普通襲擊、阻礙公職人員及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另行量刑。</p><p>法院參照非法禁錮最高刑期7年、暴動最高刑期10年(區院可判7年)、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最高3年、普通襲擊及阻礙公職人員最高12及6個月、管有攻擊性武器最高3年,並結合梁天琦案12項暴動量刑因素及相關判例,依照犯罪性質、參與人數、武器使用、持續時間、地點影響及被告背景釐定基準刑期。</p><p>法官認為本案暴力行徑發生於國際機場核心區域,嚴重擾亂公共秩序並對被害人造成實質傷害,手段激烈且持續,需具高度阻嚇;第二被告具智力障礙且為慣犯,予以適度減刑;第三被告無前科,予以基準量刑後扣減;三被告均因認罪獲從輕考量,部分刑期並行或分期執行。</p><p>法庭強調維護法治與公共秩序須對暴力行為嚴懲,雖體諒政治背景及被告年輕、身心狀況等因素,但整體衡酌後認為必須彰顯阻嚇,並對特殊情況給予有限酌情空間。</p><p>第一被告四罪同期執行,合併判監5年3個月;第二被告三罪同期執行,合併判監4年3個月,其中3年與既有刑期分期執行;第三被告暴動及襲擊罪同期執行,並與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分期執行,總刑期5年6個月。

裁判官/法官:

李慶年

法院:

區院

認罪:

不認罪

罪成:

不成立

判刑: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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