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647 HCMP1068/2020 藐視法庭

文件編號:

anti-elab-647

案件編號:

HCMP1068/2020

控罪:

藐視法庭

涉事日期 :

2019-11-11

涉事地點 :

網上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裁判書指出,被告承認於2019年11月11日在一個公開的Telegram群組發佈一名警員及其妻子的個人資料(住宅地址及電話號碼),承擔民事藐視法庭的責任。此行為違反首於2019年10月25日在相關民事程序中頒下並於10月28日、31日及11月8日修訂或續期的「人肉搜尋禁制令」,該禁制令禁止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公開或散播警務人員及其家屬的個人資料,及協助進行此等行為。該藐視法庭的帖子帶有諷刺性的「警告」不准轉發,但卻強調該受害人的住宅地址為「最重要」,令其他使用者立即轉發,促成資料的廣泛散播。警方調查將該發帖帳戶及手機號碼與被告掛鈎,被告於2019年11月26日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被捕,並在警員警誡下承認使用其手機發佈該等資料,稱不知有禁制令或法律禁止。受害人因此收到滋擾電話,其家人被迫搬遷,亦有人冒用其名申請貸款,並引致情緒困擾。律政司司長於2020年8月透過發出起訴令展開提交違反法庭令的程序,依據雙方同意的事實、多份警方確認書,以及被告的求情資料,包括手寫道歉信、品格證明、真誠悔意的證據、複雜的家庭背景、經濟困難、早期承認責任,以及參加香港中學文憑考試(DSE)及開展護理事業的志向。

法庭重申其固有及普通法權力,可根據第52條第7及9款,透過監禁或罰款處罰民事藐視法庭,或發出保證令或要求提供良好行為保證。法庭強調,藐視法庭命令,尤其是禁制令,是嚴重事宜:主要及推定的制裁是以月計的監禁,旨在強制遵守及威懾違規。監禁應為最後手段,刑期應儘量短,以維護法治,並在適當情況下予以緩刑。裁量量刑時,法庭必須權衡維護命令執行的強大公共利益與被藐視人之個別情況,包括其罪責、意圖、消除藐視的努力、減刑因素、悔意及受害人所受影響,同時兼顧一般及具體威懾的需要。

法庭認為,雖然被告的違令行為屬一時衝動、一次性且在情緒壓力下進行,且並無直接煽動暴力,但仍嚴重違反法庭命令,並構成對公職人員的恐嚇風險。透過社交媒體迅速及廣泛地散播個人資料,進一步加劇了藐視法庭的嚴重性,因此須予以監禁刑罰,以強化法庭命令的不可侵犯性並威懾未來違規。減刑因素包括被告早期承認責任、全力配合警方、以手寫道歉信及品格證明顯示的真誠悔意、乾淨的前科紀錄、年輕及艱困的家庭背景、經濟困難,以及積極重返校園並修讀護理課程的計劃。法庭亦指出,此次違令發生於律政司司長訴陳愛侶Riyo案的判決之前,而被告有限的公眾影響力亦限制了所造成的傷害範圍。

法官表示,被告已對衝動的網絡行為後果汲取了深刻教訓,而緩刑判刑將突顯藐視法庭的嚴重性,同時保留她完成學業及改過自新的機會。法官讚揚她志願以護士身份對社會作出正面貢獻,並肯定只要有持續的支持及監察,她不會再次犯罪。

法庭判處被告監禁21天,緩刑12個月,並命令被告於獲取法律援助前支付原告1,000港元訟費。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沒有判刑理由書。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647
案件編號 HCMP1068/2020
裁判官/法官 高浩文
法院 高院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藐視法庭
判刑 緩刑
涉事日期 2019-11-11
涉事地點 網上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裁判書指出,被告承認於2019年11月11日在一個公開的Telegram群組發佈一名警員及其妻子的個人資料(住宅地址及電話號碼),承擔民事藐視法庭的責任。此行為違反首於2019年10月25日在相關民事程序中頒下並於10月28日、31日及11月8日修訂或續期的「人肉搜尋禁制令」,該禁制令禁止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公開或散播警務人員及其家屬的個人資料,及協助進行此等行為。該藐視法庭的帖子帶有諷刺性的「警告」不准轉發,但卻強調該受害人的住宅地址為「最重要」,令其他使用者立即轉發,促成資料的廣泛散播。警方調查將該發帖帳戶及手機號碼與被告掛鈎,被告於2019年11月26日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被捕,並在警員警誡下承認使用其手機發佈該等資料,稱不知有禁制令或法律禁止。受害人因此收到滋擾電話,其家人被迫搬遷,亦有人冒用其名申請貸款,並引致情緒困擾。律政司司長於2020年8月透過發出起訴令展開提交違反法庭令的程序,依據雙方同意的事實、多份警方確認書,以及被告的求情資料,包括手寫道歉信、品格證明、真誠悔意的證據、複雜的家庭背景、經濟困難、早期承認責任,以及參加香港中學文憑考試(DSE)及開展護理事業的志向。</p><p>法庭重申其固有及普通法權力,可根據第52條第7及9款,透過監禁或罰款處罰民事藐視法庭,或發出保證令或要求提供良好行為保證。法庭強調,藐視法庭命令,尤其是禁制令,是嚴重事宜:主要及推定的制裁是以月計的監禁,旨在強制遵守及威懾違規。監禁應為最後手段,刑期應儘量短,以維護法治,並在適當情況下予以緩刑。裁量量刑時,法庭必須權衡維護命令執行的強大公共利益與被藐視人之個別情況,包括其罪責、意圖、消除藐視的努力、減刑因素、悔意及受害人所受影響,同時兼顧一般及具體威懾的需要。</p><p>法庭認為,雖然被告的違令行為屬一時衝動、一次性且在情緒壓力下進行,且並無直接煽動暴力,但仍嚴重違反法庭命令,並構成對公職人員的恐嚇風險。透過社交媒體迅速及廣泛地散播個人資料,進一步加劇了藐視法庭的嚴重性,因此須予以監禁刑罰,以強化法庭命令的不可侵犯性並威懾未來違規。減刑因素包括被告早期承認責任、全力配合警方、以手寫道歉信及品格證明顯示的真誠悔意、乾淨的前科紀錄、年輕及艱困的家庭背景、經濟困難,以及積極重返校園並修讀護理課程的計劃。法庭亦指出,此次違令發生於律政司司長訴陳愛侶Riyo案的判決之前,而被告有限的公眾影響力亦限制了所造成的傷害範圍。</p><p>法官表示,被告已對衝動的網絡行為後果汲取了深刻教訓,而緩刑判刑將突顯藐視法庭的嚴重性,同時保留她完成學業及改過自新的機會。法官讚揚她志願以護士身份對社會作出正面貢獻,並肯定只要有持續的支持及監察,她不會再次犯罪。</p><p>法庭判處被告監禁21天,緩刑12個月,並命令被告於獲取法律援助前支付原告1,000港元訟費。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刑理由書。

裁判官/法官:

高浩文

法院:

高院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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