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651 HCMP744/2020 藐視法庭

文件編號:

anti-elab-651

案件編號:

HCMP744/2020

控罪:

藐視法庭

涉事日期 :

2019-11-11

涉事地點 :

網上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決指出,被告承認因違反於2019年10月及11月獲頒的禁止公開個人資料(doxxing)禁制令而構成民事藐視法庭之罪。在2019年11月11日,儘管法院於11月8日續令禁制令,被告仍在其Facebook帳戶公開張貼了四則分開訊息,披露一名警員(證人PW1)及其妻子和兩名年幼女兒的準確且詳盡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地址、電話號碼、學校及社交媒體資料,並附帶諷刺言論。經警方調查後,被告於2019年11月28日被確認身份並被捕,並在警告下承認為該Facebook帳戶的擁有人及相關帖文的作者,並於數日後刪除有關帖文。其後,他提交正式承認書、向法庭陳交手寫道歉信、提供家人及朋友的緩刑信,以及配合法律程序。2020年12月28日,Coleman法官舉行判刑聆訊,律政司司長及被告辯護律師就被告行為及其心態的加重及減刑因素進行陳述。

法院重申其固有權力以懲處藐視法庭行為,保障司法運作,並強調禁制令必須遵守。對法院命令的民事藐視屬嚴重事項,須施以具有威懾作用的刑罰。違反禁制令的量刑起點為按月計算的監禁刑期,惟監禁為最後手段,必須合乎比例及儘可能短期。在適當個案下,法院可考慮個人情況、責任程度、動機、悔意,以及藐視行為是有意還是無意,決定是否緩期執行監禁刑期或處以罰款或良好行為保證。

法院認為被告的藐視法庭行為屬蓄意且嚴重,涉及於公眾範圍廣泛發布四名私人人士(包括未成年人)的高度敏感個人資料,並附帶諷刺言辭,顯示有意繼續類似行為。網絡發布的便利性加劇了傷害,即使被告後來刪除有關帖文,損害亦無法挽回。法官衡量了減刑因素──包括及早刪除、配合警方、悔意、無前科紀錄及個人情況──與維護司法權威、阻嚇未來公開個人資料行為及私刑主義,以及保護受害人免受不可逆轉私隱侵害的重大需要之間的關係。

法官認為公開個人資料(doxxing)對公共秩序及法治構成惡劣威脅,並指出公民自由同時伴隨責任。於數碼時代,個別人士只需數次點擊便可違反法院命令,故強而有力的執行乃至關重要。法官強調禁制令非建議性質而具約束力,藐視禁制令削弱司法正當運作,並可能令受害人蒙受持續騷擾及安全風險。

被告即時被判監禁21天,並須支付港幣20,000元作為律政司司長訟費之分擔。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沒有判刑理由書。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651
案件編號 HCMP744/2020
裁判官/法官 高浩文
法院 高院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藐視法庭
判刑 判囚
涉事日期 2019-11-11
涉事地點 網上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決指出,被告承認因違反於2019年10月及11月獲頒的禁止公開個人資料(doxxing)禁制令而構成民事藐視法庭之罪。在2019年11月11日,儘管法院於11月8日續令禁制令,被告仍在其Facebook帳戶公開張貼了四則分開訊息,披露一名警員(證人PW1)及其妻子和兩名年幼女兒的準確且詳盡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地址、電話號碼、學校及社交媒體資料,並附帶諷刺言論。經警方調查後,被告於2019年11月28日被確認身份並被捕,並在警告下承認為該Facebook帳戶的擁有人及相關帖文的作者,並於數日後刪除有關帖文。其後,他提交正式承認書、向法庭陳交手寫道歉信、提供家人及朋友的緩刑信,以及配合法律程序。2020年12月28日,Coleman法官舉行判刑聆訊,律政司司長及被告辯護律師就被告行為及其心態的加重及減刑因素進行陳述。</p><p>法院重申其固有權力以懲處藐視法庭行為,保障司法運作,並強調禁制令必須遵守。對法院命令的民事藐視屬嚴重事項,須施以具有威懾作用的刑罰。違反禁制令的量刑起點為按月計算的監禁刑期,惟監禁為最後手段,必須合乎比例及儘可能短期。在適當個案下,法院可考慮個人情況、責任程度、動機、悔意,以及藐視行為是有意還是無意,決定是否緩期執行監禁刑期或處以罰款或良好行為保證。</p><p>法院認為被告的藐視法庭行為屬蓄意且嚴重,涉及於公眾範圍廣泛發布四名私人人士(包括未成年人)的高度敏感個人資料,並附帶諷刺言辭,顯示有意繼續類似行為。網絡發布的便利性加劇了傷害,即使被告後來刪除有關帖文,損害亦無法挽回。法官衡量了減刑因素──包括及早刪除、配合警方、悔意、無前科紀錄及個人情況──與維護司法權威、阻嚇未來公開個人資料行為及私刑主義,以及保護受害人免受不可逆轉私隱侵害的重大需要之間的關係。</p><p>法官認為公開個人資料(doxxing)對公共秩序及法治構成惡劣威脅,並指出公民自由同時伴隨責任。於數碼時代,個別人士只需數次點擊便可違反法院命令,故強而有力的執行乃至關重要。法官強調禁制令非建議性質而具約束力,藐視禁制令削弱司法正當運作,並可能令受害人蒙受持續騷擾及安全風險。</p><p>被告即時被判監禁21天,並須支付港幣20,000元作為律政司司長訟費之分擔。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刑理由書。

裁判官/法官:

高浩文

法院:

高院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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