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8月31日晚約300名身穿黑衣並攜防護裝備人士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與軒尼詩道一帶聚集,投擲汽油彈、縱火及以鐳射光照射警員。警方多次發警告並於21時06分推進,先後在記利佐治街及百德新街拘捕七名被告,其中一人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控方憑閉路電視及警員證供,並據被告被捕地點、衣着與逃跑情況推論其參與暴動,辯方則稱缺乏直接證據及裝備與圍觀者相若。法院裁定僅第一被告兩項罪名成立,其餘被告暴動罪罪名不成立。
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可處10年監禁,《電訊條例》規管無牌通訊器具,量刑須考量犯罪性質、使用武力程度、社會影響及被告紀錄與悔意。
被告一裝備齊全,逃跑及襲警,並持無牌電台助通訊,行為危險須加重刑罰;其他被告證據僅為間接,無法排除合理疑點,故不宜定罪。
法官認為暴動關鍵在於暴力與威脅,大量人群投擲汽油彈、焚燒雜物及攻擊警員已嚴重破壞社會安寧;第一被告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其他被告僅憑位置與衣着難以確定其參與,故不成立。
判詞最終裁定,第一被告暴動罪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罪名成立,須予宣判;第二至第七被告暴動罪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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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8月31日晚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與軒尼詩道交界參與暴動。當時約三百人身着黑衣並佩戴護甲及頭盔,焚燒雜物、投擲汽油彈、照射鐳射光束及施放巨大敲擊聲響,警方多次出示黑旗及發出驅散警告,惟暴徒持續逾半小時滋擾公眾安全。被告在逃跑時被捕,身上掉落一部無牌對講機,經測試屬須申領牌照之裝置,遂被控暴動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兩罪。
引用《公安條例》第19條及《電訊條例》第8(1)(b)、20條,並參考上訴法庭在HKSAR v 梁天琦案中列明的十二項暴動量刑因素,包括計劃周詳程度、參與人數、武器及暴力程度、規模及持續時間、對公眾及財物影響、角色分工等。
考慮被告身處逾三百人暴動現場,事件持續逾半小時,火燒雜物及投擲汽油彈等行為具高度威脅;同時考慮其個人未持攻擊性武器、無領導或煽動角色、認罪態度良好、節省司法資源,以及其過往背景和求情理由。
法官認為,暴動罪屬嚴重罪行,但被告非主導者,亦無造成嚴重傷亡;以五年為量刑起點,因認罪及個人情節減至四年監禁;無牌通訊器具罪則宜處以可從保釋金扣除的罰款。
被告因暴動罪被判監禁四年;因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處罰款港幣五千元,可從其保釋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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