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654 DCCC9/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654

案件編號:

DCCC9/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08-31

涉事地點 :

銅鑼灣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一至被告七於2019年8月31日晚在香港銅鑼灣記利佐治街及百德新街一帶,約300人身穿黑衣、戴頭盔,燃燒雜物、投擲汽油彈及射射鐳射光束對峙警方,警方多次警告後於2106時沿軒尼詩道推進,先後在記利佐治街與百德新街拘捕被告一至被告七;其中被告一被當場發現持有一部無牌無線電對講機。

法官援引《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及《電訊條例》第8條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前者最高可判監禁十年,後者可處罰款及/或監禁,並參考相關判例,考量行為性質、社會危害、被告態度及前科紀錄。

法官認為,被告一裝備齊全並持無牌對講機以通訊聯絡,逃避追捕期間與同夥襲擊警員,其參與並助長暴動行為,嚴重破壞社會安寧;同時考慮其無前科及認罪態度,予以酌情但須實刑;其餘被告因證據不足、不能排除合理疑點,對其裁定不成立,並予以無罪釋放。

法官強調舉證責任在控方,僅對證據確實的被告定罪,既要維護公共秩序,對嚴重暴動行為予以重刑威懾,亦須遵循推定無罪原則,對證據不充足者維持清白推定。

被告一因暴動罪被判監禁十八個月,因無牌管有無線電對講機罪被判監禁三個月,兩刑期相抵後合併執行十八個月;第二至第七被告就暴動罪均獲判無罪。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8月31日晚8時許至9時06分,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外參與約300人的暴動,眾人先後縱火焚燒雜物、投擲汽油彈、使用鐳射光照射警方,並高聲辱罵且無視警方多次警告。被告身穿護甲、黑衣並持有無線電對講機,於暴動期間逃跑後被捕,其後經審訊承認控罪,被裁定一項暴動罪及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名成立。

引用判例就暴動罪量刑考慮12項因素,包括是否預先計劃、參與人數、使用暴力及武器、規模、持續時間、警告後仍繼續、造成損失及滋擾、公眾關係影響等。

本案暴動規模逾300人,持續逾半小時並動用護甲、縱火、投彈等行為,量刑起點為五年或以上監禁;惟被告非帶頭或煽動成員,並承認大部分事實以節省司法資源,加上個人背景及無嚴重傷亡因素,故從起點減至四年監禁;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考慮被告經濟狀況,予以五千元罰款。

法庭認為即使被告個人未直接使用暴力,其參與群體暴動同樣嚴重;考慮被告無主導角色、未使用攻擊性武器、求情及認罪情節,量刑適度平衡社會威懾及被告改過機會。

被告就暴動罪判處四年監禁,另就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處以五千元罰款,可從其擔保金中扣除。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654
案件編號 DCCC9/2020
裁判官/法官 姚勳智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不認罪
裁決 不成立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2019-08-31
涉事地點 銅鑼灣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一至被告七於2019年8月31日晚在香港銅鑼灣記利佐治街及百德新街一帶,約300人身穿黑衣、戴頭盔,燃燒雜物、投擲汽油彈及射射鐳射光束對峙警方,警方多次警告後於2106時沿軒尼詩道推進,先後在記利佐治街與百德新街拘捕被告一至被告七;其中被告一被當場發現持有一部無牌無線電對講機。</p><p>法官援引《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及《電訊條例》第8條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前者最高可判監禁十年,後者可處罰款及/或監禁,並參考相關判例,考量行為性質、社會危害、被告態度及前科紀錄。</p><p>法官認為,被告一裝備齊全並持無牌對講機以通訊聯絡,逃避追捕期間與同夥襲擊警員,其參與並助長暴動行為,嚴重破壞社會安寧;同時考慮其無前科及認罪態度,予以酌情但須實刑;其餘被告因證據不足、不能排除合理疑點,對其裁定不成立,並予以無罪釋放。</p><p>法官強調舉證責任在控方,僅對證據確實的被告定罪,既要維護公共秩序,對嚴重暴動行為予以重刑威懾,亦須遵循推定無罪原則,對證據不充足者維持清白推定。</p><p>被告一因暴動罪被判監禁十八個月,因無牌管有無線電對講機罪被判監禁三個月,兩刑期相抵後合併執行十八個月;第二至第七被告就暴動罪均獲判無罪。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8月31日晚8時許至9時06分,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外參與約300人的暴動,眾人先後縱火焚燒雜物、投擲汽油彈、使用鐳射光照射警方,並高聲辱罵且無視警方多次警告。被告身穿護甲、黑衣並持有無線電對講機,於暴動期間逃跑後被捕,其後經審訊承認控罪,被裁定一項暴動罪及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名成立。</p><p>引用判例就暴動罪量刑考慮12項因素,包括是否預先計劃、參與人數、使用暴力及武器、規模、持續時間、警告後仍繼續、造成損失及滋擾、公眾關係影響等。</p><p>本案暴動規模逾300人,持續逾半小時並動用護甲、縱火、投彈等行為,量刑起點為五年或以上監禁;惟被告非帶頭或煽動成員,並承認大部分事實以節省司法資源,加上個人背景及無嚴重傷亡因素,故從起點減至四年監禁;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考慮被告經濟狀況,予以五千元罰款。</p><p>法庭認為即使被告個人未直接使用暴力,其參與群體暴動同樣嚴重;考慮被告無主導角色、未使用攻擊性武器、求情及認罪情節,量刑適度平衡社會威懾及被告改過機會。</p><p>被告就暴動罪判處四年監禁,另就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處以五千元罰款,可從其擔保金中扣除。

裁判官/法官:

姚勳智

法院:

區院

認罪:

不認罪

罪成:

不成立

判刑: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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