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658 DCCC238/2020 入屋犯法

文件編號:

anti-elab-658

案件編號:

DCCC238/2020

控罪:

入屋犯法

涉事日期 :

2019-10-08

涉事地點 :

將軍澳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0月社會示威浪潮升溫,部分示威者轉向暴力破壞。10月8日凌晨,被告二人趁將軍澳地鐵站因前次衝突關閉且玻璃幕牆被撬開缺口,分別手持鐵錘及鐵筆從該缺口進入站內,先後打碎月台玻璃幕門,再將梯子及鐵器投入列車路軌,造成港鐵公司逾二百萬元維修費用;其後於站內被警員拘捕,並各自承認相關破壞行為,被控入屋犯法罪成。

入屋犯法罪若不涉及民居,刑量起點為30個月監禁;惟本案非普通入屋犯法,因行為計畫周詳、破壞程度重大,故一般量刑指引不適用。

法庭認為被告二人事前準備周密,破壞公共設施情節嚴重,須作具阻嚇性處罰,並顧及行為對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危害,故確定量刑起點為39個月監禁;因被告認罪並考慮其年輕及情緒問題,予以減刑。

法官重申暴力破壞無法合理化,表達訴求或遭鼓動均不足為辯解;破壞不僅損害公共設施,更侵蝕社會和諧及市民出行安全,社會需明確訊息,違法必究。

綜合認罪減刑及求情因素,最終將量刑由39個月下調至26個月監禁,即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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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658
案件編號 DCCC238/2020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入屋犯法
判刑 判囚
涉事日期 2019-10-08
涉事地點 將軍澳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0月社會示威浪潮升溫,部分示威者轉向暴力破壞。10月8日凌晨,被告二人趁將軍澳地鐵站因前次衝突關閉且玻璃幕牆被撬開缺口,分別手持鐵錘及鐵筆從該缺口進入站內,先後打碎月台玻璃幕門,再將梯子及鐵器投入列車路軌,造成港鐵公司逾二百萬元維修費用;其後於站內被警員拘捕,並各自承認相關破壞行為,被控入屋犯法罪成。</p><p>入屋犯法罪若不涉及民居,刑量起點為30個月監禁;惟本案非普通入屋犯法,因行為計畫周詳、破壞程度重大,故一般量刑指引不適用。</p><p>法庭認為被告二人事前準備周密,破壞公共設施情節嚴重,須作具阻嚇性處罰,並顧及行為對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危害,故確定量刑起點為39個月監禁;因被告認罪並考慮其年輕及情緒問題,予以減刑。</p><p>法官重申暴力破壞無法合理化,表達訴求或遭鼓動均不足為辯解;破壞不僅損害公共設施,更侵蝕社會和諧及市民出行安全,社會需明確訊息,違法必究。</p><p>綜合認罪減刑及求情因素,最終將量刑由39個月下調至26個月監禁,即時執行。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院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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