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659 DCCC238/2020 入屋犯法

文件編號:

anti-elab-659

案件編號:

DCCC238/2020

控罪:

入屋犯法

涉事日期 :

2019-10-08

涉事地點 :

將軍澳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本案發生於2019年10月,社會運動激烈期間,政府頒布《禁止蒙面條例》,將軍澳地鐵站因示威破壞關閉。2019年10月8日凌晨,兩名被告佩戴口罩、深色衣服,藉破損木板缺口闖入站內,一人持鐵錘、一人持鐵筆,先後打碎月台玻璃幕門,並將梯子及工具投入列車路軌,導致港鐵維修費逾二百萬元。二人被警員登場拘捕,並在警誡後承認犯行。

依《盜竊罪條例》第11(1)(a)、2(c)及(4)條定性為入屋犯法,雖非居所,基準刑期30個月不適用,經考慮本案背景與社會影響,訂39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下調至26個月。

被告有預謀,攜帶器具現場破壞,行為嚴重影響地鐵運作及市民權益,且非為私利,惟有認罪及初犯情節,酌予減刑。

法院認為暴力破壞無任何正當性,理想與行動背道而馳,必須透過刑責彰顯法治及威懾作用,向社會釋放暴力零容忍訊息。

法院終判兩名被告各處監禁26個月,即時執行。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659
案件編號 DCCC238/2020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入屋犯法
判刑 判囚
涉事日期 2019-10-08
涉事地點 將軍澳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本案發生於2019年10月,社會運動激烈期間,政府頒布《禁止蒙面條例》,將軍澳地鐵站因示威破壞關閉。2019年10月8日凌晨,兩名被告佩戴口罩、深色衣服,藉破損木板缺口闖入站內,一人持鐵錘、一人持鐵筆,先後打碎月台玻璃幕門,並將梯子及工具投入列車路軌,導致港鐵維修費逾二百萬元。二人被警員登場拘捕,並在警誡後承認犯行。</p><p>依《盜竊罪條例》第11(1)(a)、2(c)及(4)條定性為入屋犯法,雖非居所,基準刑期30個月不適用,經考慮本案背景與社會影響,訂39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下調至26個月。</p><p>被告有預謀,攜帶器具現場破壞,行為嚴重影響地鐵運作及市民權益,且非為私利,惟有認罪及初犯情節,酌予減刑。</p><p>法院認為暴力破壞無任何正當性,理想與行動背道而馳,必須透過刑責彰顯法治及威懾作用,向社會釋放暴力零容忍訊息。</p><p>法院終判兩名被告各處監禁26個月,即時執行。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院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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