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666 DCCC223/2020 刑事恐嚇

文件編號:

anti-elab-666

案件編號:

DCCC223/2020

控罪:

刑事恐嚇

涉事日期 :

2019-08-15

涉事地點 :

元朗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8月15日凌晨,在元朗警署側門外將撕碎的報紙淋上天拿水,布置於鐵閘凹位,意圖恐嚇值勤警務人員。凌晨約0120至0135時,警員巡邏未發現異常;至0158時,兩名督察發現被告離閘,傳喚支援後將其截停,並在其身上及附近花叢檢獲沾有溶劑氣味的報紙碎片、膠樽、樽蓋及兩個可點火的打火機。被告於警誡錄影下承認購買報紙及天拿水製作報紙碎並於現場淋灑,表明只為「嚇警」令其對示威者手下留情,無點火意圖。法證化驗證實相關物件含多種有機助燃溶劑;閉路電視亦確證其購買行為。被告為57歲專業會計師,包養女兒,因社會運動及私人爭執所致情緒波動,臨時起意實施上述恐嚇行為。

以10星期監禁為量刑基準。

因被告於開審前認罪,給予五分之一減刑,量刑為8星期監禁。

法庭認為任何以威嚇手段解決問題或表達觀點的行為,均不可接受,即使被告無實際傷害意圖,仍須即時監禁,以彰顯法紀。

被告最終被判監禁八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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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666
案件編號 DCCC223/2020
裁判官/法官 葉佐文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刑事恐嚇
判刑 判囚
涉事日期 2019-08-15
涉事地點 元朗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8月15日凌晨,在元朗警署側門外將撕碎的報紙淋上天拿水,布置於鐵閘凹位,意圖恐嚇值勤警務人員。凌晨約0120至0135時,警員巡邏未發現異常;至0158時,兩名督察發現被告離閘,傳喚支援後將其截停,並在其身上及附近花叢檢獲沾有溶劑氣味的報紙碎片、膠樽、樽蓋及兩個可點火的打火機。被告於警誡錄影下承認購買報紙及天拿水製作報紙碎並於現場淋灑,表明只為「嚇警」令其對示威者手下留情,無點火意圖。法證化驗證實相關物件含多種有機助燃溶劑;閉路電視亦確證其購買行為。被告為57歲專業會計師,包養女兒,因社會運動及私人爭執所致情緒波動,臨時起意實施上述恐嚇行為。</p><p>以10星期監禁為量刑基準。</p><p>因被告於開審前認罪,給予五分之一減刑,量刑為8星期監禁。</p><p>法庭認為任何以威嚇手段解決問題或表達觀點的行為,均不可接受,即使被告無實際傷害意圖,仍須即時監禁,以彰顯法紀。</p><p>被告最終被判監禁八星期。

裁判官/法官:

葉佐文

法院:

區院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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