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8月15日凌晨約0120至0135時,兩名警長連同警員於元朗警署外巡邏並無異狀,約0158時,高級督察與偵緝督察離開正門橫過青山公路時,發現被告自警署外一鐵閘凹位走出,神情緊張。警員其後截停被告時,發現其身上及背包內衣物均散發強烈天拿水氣味。現場巡查於花叢及路旁發現被撕碎的報紙、膠樽及樽蓋、兩把打火機及有天拿水氣味之樽內餘液。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其先購買報紙及天拿水,將天拿水倒入裝有報紙碎料之膠樽,置於鐵閘外,目的是威嚇駐守警署之警務人員,以促使警方對示威者採取克制行動,並聲稱並無點火或實際傷人之打算。
法庭以同類恐嚇及縱火案為參考,確立以10周監禁為量刑基準;考慮被告於開審前一刻認罪,故予以五分之一減刑。
雖被告無攜帶打火機並否認有實際燃燒意圖,惟其以助燃溶劑製造威嚇工具,足以對警務人員執法安全構成心理壓迫,必須予以懲治及警誡,以維護法紀及公眾秩序。
法庭強調,任何以威嚇手段解決問題之行為皆不可取,尤其針對執行職務之警員,更不應容忍,必須以即時監禁方式示以阻嚇。
被告被判處監禁8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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