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668 DCCC223/2020 刑事恐嚇

文件編號:

anti-elab-668

案件編號:

DCCC223/2020

控罪:

刑事恐嚇

涉事日期 :

2019-08-15

涉事地點 :

元朗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8月15日凌晨約0120至0135時,兩名警長連同警員於元朗警署外巡邏並無異狀,約0158時,高級督察與偵緝督察離開正門橫過青山公路時,發現被告自警署外一鐵閘凹位走出,神情緊張。警員其後截停被告時,發現其身上及背包內衣物均散發強烈天拿水氣味。現場巡查於花叢及路旁發現被撕碎的報紙、膠樽及樽蓋、兩把打火機及有天拿水氣味之樽內餘液。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其先購買報紙及天拿水,將天拿水倒入裝有報紙碎料之膠樽,置於鐵閘外,目的是威嚇駐守警署之警務人員,以促使警方對示威者採取克制行動,並聲稱並無點火或實際傷人之打算。

法庭以同類恐嚇及縱火案為參考,確立以10周監禁為量刑基準;考慮被告於開審前一刻認罪,故予以五分之一減刑。

雖被告無攜帶打火機並否認有實際燃燒意圖,惟其以助燃溶劑製造威嚇工具,足以對警務人員執法安全構成心理壓迫,必須予以懲治及警誡,以維護法紀及公眾秩序。

法庭強調,任何以威嚇手段解決問題之行為皆不可取,尤其針對執行職務之警員,更不應容忍,必須以即時監禁方式示以阻嚇。

被告被判處監禁8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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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668
案件編號 DCCC223/2020
裁判官/法官 葉佐文
法院 區院
裁決 撤控
控罪 刑事恐嚇
涉事日期 2019-08-15
涉事地點 元朗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8月15日凌晨約0120至0135時,兩名警長連同警員於元朗警署外巡邏並無異狀,約0158時,高級督察與偵緝督察離開正門橫過青山公路時,發現被告自警署外一鐵閘凹位走出,神情緊張。警員其後截停被告時,發現其身上及背包內衣物均散發強烈天拿水氣味。現場巡查於花叢及路旁發現被撕碎的報紙、膠樽及樽蓋、兩把打火機及有天拿水氣味之樽內餘液。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其先購買報紙及天拿水,將天拿水倒入裝有報紙碎料之膠樽,置於鐵閘外,目的是威嚇駐守警署之警務人員,以促使警方對示威者採取克制行動,並聲稱並無點火或實際傷人之打算。</p><p>法庭以同類恐嚇及縱火案為參考,確立以10周監禁為量刑基準;考慮被告於開審前一刻認罪,故予以五分之一減刑。</p><p>雖被告無攜帶打火機並否認有實際燃燒意圖,惟其以助燃溶劑製造威嚇工具,足以對警務人員執法安全構成心理壓迫,必須予以懲治及警誡,以維護法紀及公眾秩序。</p><p>法庭強調,任何以威嚇手段解決問題之行為皆不可取,尤其針對執行職務之警員,更不應容忍,必須以即時監禁方式示以阻嚇。</p><p>被告被判處監禁8周。

裁判官/法官:

葉佐文

法院:

區院

認罪:

沒有

罪成:

撤控

判刑: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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