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自2019年年中以來,香港多地爆發大規模示威及公眾秩序混亂。於2019年11月18日上午,在旺角合和街與菽街交界附近,被告向一輛警車投擲汽油彈。儘管其意圖是損毀該車輛或阻止警員前進,但該裝置未能點燃。被告戴着電單車頭盔、呼吸器、深色衣物,背着背囊,然後逃走,但在60至70米外被追捕並擒獲。拘捕時,警員在其背囊內或腰帶上發現一把刀、一支伸縮警棍及一個胡椒凝膠容器。法醫證據顯示其衣物及現場殘骸上帶有汽油痕跡。被告承認蓄意縱火未遂罪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而一項意圖損壞財產的管有罪名則被擱置。
量刑遵從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60(2)、60(3)、63(1)、159G條)中有關蓄意縱火未遂以摧毀或破壞財產及危害生命的法定規定,以及《公安條例》(第33(1)、(2)條)中有關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的規定。法官參考了英國量刑委員會有關縱火罪的指引:視乎對危及生命的魯莽程度,歸類為B級罪責及第1類危害風險,顯示主罪的量刑範圍為四年至十年。香港並無固定刑期,每宗案件須視其具體情況而定。法官亦在多罪並罰的情況下,應用了比例原則、威嚇原則、個人減刑因素及總體量刑原則。
法官的裁決認為縱火本質上具高度危險性,並指出失控的火勢對生命、財產及公共秩序構成嚴重風險,尤其當目標為執法部門時更是如此。加重因素包括使用助燃劑、明顯的策劃和預謀、持有多種攻擊性武器、為避免被識別而進行的偽裝,以及可能在動盪的示威中引發更大衝突。被告的行為顯示對法治及秩序的蔑視,以及對公共安全的魯莽忽視。減輕因素則包括被告及早認罪、無前科、其經濟困難背景、移民身分所面臨的挑戰、自願參與社區服務、穩定的就業情況、精神病歷與罪行無因果關係,以及多份支持其品格的推薦信。
法官表示,雖然承認被告患有注意力不足過動症及循環情感障礙,但並不減輕其責任,因為並無證據顯示該等病況損害了其能力或意圖。法官認定該罪行乃故意所為,即使是在一時衝動下,也拒絕了任何其受脅迫或欠缺理解能力的說法。法官強調,量刑須反映罪行嚴重性並具有威攝效果,認為必須判處相當刑期以維護法治及保障公共安全。
法官以縱火罪起刑點為五年及管有武器罪起刑點為兩年六個月,並因被告認罪而給予三分之一減刑,分別得出三年四個月及一年八個月的刑期,兩項刑期判處,合併執行後總刑期為三年四個月監禁。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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