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762 DCCC125/2020 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文件編號:

anti-elab-762

案件編號:

DCCC125/2020

控罪:

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涉事日期 :

2019-11-09

涉事地點 :

將軍澳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決指出,2019年11月9日於將軍澳碧華花園1座外,一群示威者在鄰近一名學生墮斃事件後聚集示威,演變成暴力騷亂。被告1及被告2與其他逾二十人包圍一名曾投訴噪音的居民(受害人)。人群變得具攻擊性,阻止他離開,並持續近十分鐘以拳打、腳踢及硬物攻擊,直至警方到場。兩名被告於數分鐘內被捕;受害人多處撕裂傷需縫針、瘀傷並四肢腫脹,需入院三天。兩名被告分別就《公安條例》下的騷亂罪及《人身傷害罪條例》下的蓄意傷人罪認罪。

就騷亂罪,量刑起點為五年六個月監禁;就蓄意傷人罪,量刑起點為四年六個月監禁;以上均未計算認罪減刑。

罪行以針對無防禦能力個體的蓄意暴力為特徵,並且屬於較大非法集結的一部分,其整體效果對公共秩序及法治構成嚴重威脅。鑑於騷亂的群體性質及社區動盪的升級,威懾為首要考慮;個人減刑因素分量輕微。

法官強調,集會自由不涵蓋暴力騷亂。參與騷亂的嚴重性源自集體行動,且無謂暴力絕不可容許。兩名被告均具重大罪責,為保護社會及遏制類似行為,即時監禁刑罰不可避免。

在對提早認罪從寬考慮後,兩名被告就騷亂罪判處三年八個月監禁,並就蓄意傷人罪判處三年監禁,共計執行合併刑期三年八個月。被告1於服刑期間如有需要,須接受精神科治療。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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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762
案件編號 DCCC125/2020
裁判官/法官 胡雅文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判刑 判囚
涉事日期 2019-11-09
涉事地點 將軍澳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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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決指出,2019年11月9日於將軍澳碧華花園1座外,一群示威者在鄰近一名學生墮斃事件後聚集示威,演變成暴力騷亂。被告1及被告2與其他逾二十人包圍一名曾投訴噪音的居民(受害人)。人群變得具攻擊性,阻止他離開,並持續近十分鐘以拳打、腳踢及硬物攻擊,直至警方到場。兩名被告於數分鐘內被捕;受害人多處撕裂傷需縫針、瘀傷並四肢腫脹,需入院三天。兩名被告分別就《公安條例》下的騷亂罪及《人身傷害罪條例》下的蓄意傷人罪認罪。</p><p>就騷亂罪,量刑起點為五年六個月監禁;就蓄意傷人罪,量刑起點為四年六個月監禁;以上均未計算認罪減刑。</p><p>罪行以針對無防禦能力個體的蓄意暴力為特徵,並且屬於較大非法集結的一部分,其整體效果對公共秩序及法治構成嚴重威脅。鑑於騷亂的群體性質及社區動盪的升級,威懾為首要考慮;個人減刑因素分量輕微。</p><p>法官強調,集會自由不涵蓋暴力騷亂。參與騷亂的嚴重性源自集體行動,且無謂暴力絕不可容許。兩名被告均具重大罪責,為保護社會及遏制類似行為,即時監禁刑罰不可避免。</p><p>在對提早認罪從寬考慮後,兩名被告就騷亂罪判處三年八個月監禁,並就蓄意傷人罪判處三年監禁,共計執行合併刑期三年八個月。被告1於服刑期間如有需要,須接受精神科治療。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裁判官/法官:

胡雅文

法院:

區院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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