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決指出,2019年11月9日於將軍澳碧華花園1座外,一群示威者在鄰近一名學生墮斃事件後聚集示威,演變成暴力騷亂。被告1及被告2與其他逾二十人包圍一名曾投訴噪音的居民(受害人)。人群變得具攻擊性,阻止他離開,並持續近十分鐘以拳打、腳踢及硬物攻擊,直至警方到場。兩名被告於數分鐘內被捕;受害人多處撕裂傷需縫針、瘀傷並四肢腫脹,需入院三天。兩名被告分別就《公安條例》下的騷亂罪及《人身傷害罪條例》下的蓄意傷人罪認罪。
就騷亂罪,量刑起點為五年六個月監禁;就蓄意傷人罪,量刑起點為四年六個月監禁;以上均未計算認罪減刑。
罪行以針對無防禦能力個體的蓄意暴力為特徵,並且屬於較大非法集結的一部分,其整體效果對公共秩序及法治構成嚴重威脅。鑑於騷亂的群體性質及社區動盪的升級,威懾為首要考慮;個人減刑因素分量輕微。
法官強調,集會自由不涵蓋暴力騷亂。參與騷亂的嚴重性源自集體行動,且無謂暴力絕不可容許。兩名被告均具重大罪責,為保護社會及遏制類似行為,即時監禁刑罰不可避免。
在對提早認罪從寬考慮後,兩名被告就騷亂罪判處三年八個月監禁,並就蓄意傷人罪判處三年監禁,共計執行合併刑期三年八個月。被告1於服刑期間如有需要,須接受精神科治療。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