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決指出,大約在2019年11月9日,於將軍澳碧麗花園第1座外,一大群示威者聚集,此前一名大學學生於高處墮下並於前一天死亡。被告與二十多人一起高呼口號並製造過度噪音。居民X被喧鬧聲驚醒,下樓向警方投訴並要求人群安靜。其後,他立即被包括被告在內的示威者包圍,阻止他離開並對他進行持續且暴力的攻擊。X在約十分鐘內被拳打、腳踢及以硬物襲擊,造成多處須縫合之撕裂傷,並住院三天。警察到場後暴動才告散去,被告亦於數分鐘內被捕。被告其後對暴動罪及蓄意傷人罪認罪。
法官指出,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的最高刑罰為十年監禁,而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蓄意傷人罪的最高刑期則為終身監禁。法官強調阻嚇力、公眾秩序及法治的重要性,因而在扣除最早認罪的減刑前,以暴動罪為起點量刑五年六個月,蓄意傷人罪為四年六個月。
在量刑時,法官考慮到這場大規模公眾騷亂的嚴重性,參與者包括被告對一名無抵抗能力的居民施以蓄意暴力,且襲擊屬無端挑釁,並由新聞片段可見其持續及無償的毆打。儘管法官承認認罪及被告的個人情況——如年齡、家庭責任及精神健康史——但基於一般及特別阻嚇的需要、對受害人造成的重大傷害,以及維護和平與秩序的公共利益,這些減輕因素僅獲有限考量。
法官表示,雖然和平集會的自由是根本權利,但並非絕對,當暴力開始時即告終止。參與暴力騷亂構成對公共秩序的嚴重破壞,亦破壞法治。個人減輕情節,包括衝動或情緒感染,不能為參與大規模暴力行為辯護。為保護社會及防止類似行為,必須施以具懲罰性且具足夠阻嚇力的監禁刑期。
被告因暴動罪被判處三年八個月監禁,因蓄意傷人罪被判處三年監禁,兩項刑期並行執行,合併後實際有效刑期為三年八個月。由於認罪,被告獲全數減刑,且遵守了總體量刑原則。法庭命令在監禁期間由精神科醫生視需要提供精神治療。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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