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764 DCCC125/2020 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文件編號:

anti-elab-764

案件編號:

DCCC125/2020

控罪:

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涉事日期 :

2019-11-09

涉事地點 :

將軍澳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裁判書指出,大約在2019年11月9日左右,於將軍澳唐明街1號雅明苑第一座外,被告連同其他不明身份人士,在一名大學生致命墮樓事件後參與暴動。示威者於午夜後聚集,高呼口號並製造噪音。凌晨約2:30 am,一名居民(X)下樓投訴噪音,結果被包括兩名被告在內的二十多名暴動者包圍。人群阻止他離開,被告以赤手、腳踢及硬物襲擊X,意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襲擊持續近十分鐘,被多個新聞鏡頭拍攝,令X多處撕裂傷需縫合並住院三天。兩名被告在首次機會即認罪,並於警方到場後十分鐘內被捕。

根據《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暴動罪經公訴可處最高10年監禁;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蓄意傷人罪可處最高終身監禁。

量刑必須反映對公共秩序及法治的嚴重損害、受害人之脆弱性及對手無寸鐵居民的無端暴力。鑑於事態規模及大規模暴力的風險,對個別被告及公眾的威懾至為重要。儘管兩名被告早早認罪,他們的個人減刑因素在保護社會及維護和平集會自由、在暴動行為劃清界線的需要面前,分量甚微。

法官譴責此暴動為對和平與秩序的可恥攻擊,強調一旦抗議轉為暴力,便失去憲制保障。參與大規模騷亂的嚴重性源於人數優勢及聯合施暴。雖然個人情況及悔意獲得承認,但須以足夠懲罰性及威懾性的監禁刑予以平衡。

兩名被告在暴動罪上被判3年8個月監禁,在蓄意傷人罪上被判3年監禁,兩項刑期同期執行執行,實際合併刑期為3年8個月監禁。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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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764
案件編號 DCCC125/2020
裁判官/法官 胡雅文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判刑 判囚
涉事日期 2019-11-09
涉事地點 將軍澳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裁判書指出,大約在2019年11月9日左右,於將軍澳唐明街1號雅明苑第一座外,被告連同其他不明身份人士,在一名大學生致命墮樓事件後參與暴動。示威者於午夜後聚集,高呼口號並製造噪音。凌晨約2:30 am,一名居民(X)下樓投訴噪音,結果被包括兩名被告在內的二十多名暴動者包圍。人群阻止他離開,被告以赤手、腳踢及硬物襲擊X,意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襲擊持續近十分鐘,被多個新聞鏡頭拍攝,令X多處撕裂傷需縫合並住院三天。兩名被告在首次機會即認罪,並於警方到場後十分鐘內被捕。</p><p>根據《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暴動罪經公訴可處最高10年監禁;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蓄意傷人罪可處最高終身監禁。</p><p>量刑必須反映對公共秩序及法治的嚴重損害、受害人之脆弱性及對手無寸鐵居民的無端暴力。鑑於事態規模及大規模暴力的風險,對個別被告及公眾的威懾至為重要。儘管兩名被告早早認罪,他們的個人減刑因素在保護社會及維護和平集會自由、在暴動行為劃清界線的需要面前,分量甚微。</p><p>法官譴責此暴動為對和平與秩序的可恥攻擊,強調一旦抗議轉為暴力,便失去憲制保障。參與大規模騷亂的嚴重性源於人數優勢及聯合施暴。雖然個人情況及悔意獲得承認,但須以足夠懲罰性及威懾性的監禁刑予以平衡。</p><p>兩名被告在暴動罪上被判3年8個月監禁,在蓄意傷人罪上被判3年監禁,兩項刑期同期執行執行,實際合併刑期為3年8個月監禁。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裁判官/法官:

胡雅文

法院:

區院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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