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9月7日晚數十名示威者在沙田站非法集結並與鐵路警對峙,期間有人以鐳射光照射警員致不適,警員由救護車送院檢查。控方第一證人護送受傷警員返回車站時遭第三被告以電筒強光挑釁,遂發射胡椒噴霧並追捕其入站,雙方在控制室外發生激烈糾纏,示威者以雨傘、金屬垃圾桶及滅火器等雜物衝擊控制室門,警員方能將第三被告押入控制室。事後警方於醫院及被告住所扣得兩支鐳射筆、眼鏡、衣物、背囊等證物,三被告均否認控罪。
依據《公安條例》第18、19條及《公安條例》第2條攻擊性武器定義、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暴動最高刑期十年,襲警、抗拒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各按法定最高刑罰裁量。
法官認為三被告行為嚴重破壞社會安寧,示威者集體以暴力威嚇警員、致警員受傷,並藉濫用胡椒噴霧、鐳射筆、雜物衝擊控制室,證據確鑿無合理疑點;三被告分別以雷射光照射警員、投擲雨傘及金屬月餅盒襲警、強烈抗拒執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情節重大,須予嚴懲。
法官接納控方視像及證人證供可靠,證物鏈完整且瑕疵不影響整體連貫性;辨認被告證據經多項特徵比對後無合理疑點;被告行為符合暴動、襲警、抗拒及管有攻擊性武器之要件,依法應裁定有罪。
被告一因暴動及襲警罪名成立;被告二因暴動罪名成立;被告三因抗拒執行職務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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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2日約11時25分起,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附近約數十名示威者身穿黑衣、戴口罩及防毒面具,以垃圾桶、水馬及雨傘築路障與警員對峙,構成非法集結。至下午3時11分,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推進並投擲汽油彈、磚塊等,非法集結演變為暴動。第三被告及第四被告在場並直接參與拋擲攻擊,逗留現場逾十三分鐘;第一被告雖未參與暴動,但於3時24分被捕時佩戴蒙面物品。
暴動罪最高可判監十年(區域法院最高七年),先例量刑基準約四年至五年;禁止蒙面法罪最高監禁一年及罰款。量刑須考慮暴動的預謀性、參與人數、使用武器、持續時間、對公眾及執法人員造成的傷害與威脅程度,及非法集結中蒙面之目的,並可依《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參考社會服務令報告,採取同期或分期執行。
本案暴力升級至投擲汽油彈、磚石等,對警員及公眾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第三被告與第四被告直接參與暴動且持續時間長,須具充分阻嚇;第一被告僅因在非法集結中蒙面被定罪,涉案行為較輕微,不涉及實際襲擊。
法官認為群體性暴力須嚴懲以維護法治及社會秩序,年輕及無前科非減刑主要理由,公共利益及阻嚇效應優先,須對此類無故暴力行為發出明確信號。
第一被告因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被判監禁二個月;第三被告因暴動及違反禁止蒙面法共被判監禁四年六個月;第四被告因暴動及違反禁止蒙面法共被判監禁三年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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