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2日中午12時至下午3時40分,數千名示威者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發動「和你 lunch」抗議,佔據並癱瘓道路,燃點火堆、設置路障、破壞巴士及店舖,警方多次發出非法集結及催淚煙警告。第3、5及9被告當時身處該區,佩戴口罩並攜帶雨傘、磚頭等示威裝備,於警方驅散時逃跑,最終在置地廣場緊急出口被捕,分別被控暴動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等罪。
依《公安條例》第18、19條之非法集結與暴動構成要件及累進機制,並適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第241K章禁止蒙面規例。
法官認為被告於暴動核心區域蓄意留守,隨眾呼號、檢拾及運送磚頭,並蒙面以阻止識辨,辯解牽強不符常理;環境證據累積效力強,足以證明其參與及支援暴動。
三名被告非無辜途人,係有備而來、主動參與並鼓勵暴動的「蓄意留守」者,蒙面無合理辯解,罪證確鑿,應予定罪。
裁定三名被告人暴動罪(控罪1)及第5、第9被告人禁止蒙面罪(控罪6、10),第3被告人另因承認違反禁止蒙面規例(控罪4)亦罪名成立,待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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