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任職香港電訊期間,未獲授權卻以工作電腦及私人手機不誠實地搜尋、下載及儲存多名公眾人物、警務人員及其家屬的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及住址等個人資料,並於2019年9月9日在Telegram「老豆搵仔」群組發放警察家屬資料;同年9月22日,被告在紅磡警署對面停車場持手機疑似拍攝警署被截停,搜獲三部手機及辦公室和家中電腦兩部桌機,警方遂依《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條及遊蕩罪將其起訴。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1)(c)及(2)、《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條(2)和《刑事罪行條例》第160條(3)量定刑罰;
被告明知未獲授權仍不誠實地取用、儲存及披露大量敏感個人資料,嚴重違反公司信任及侵犯他人私隱,且披露行為已致受害人產生長期心理創傷;證供整體可靠,辯方未能提供合理解釋;唯遊蕩行為未足以令警員合理擔憂,其主觀及客觀元素不成立。
法庭認為各警員及企業證人供詞誠實可靠;被告多次書面及錄影確認瞭解權利並自願供認,其否認不實;辯方質疑未獲授權政策及無不誠實意圖缺乏依據,不予採納。
被告就第一至第四項控罪罪名成立,第五項控罪罪名不成立,判處就相關罪行承擔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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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9月22日在紅磡警署對面停車場以手機拍攝警署及車輛,警方隨後在其三部手提電話內發現警員家屬個人資料,並在其任職電訊公司電腦內檢獲包含多名公眾人士及警員、家屬地址、身份證號碼等資料的文字檔案。被告其後在Telegram頻道發佈該等資料,導致相關家屬感受無助、脆弱及安全受威脅,經審訊後,被告在三項「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及一項「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罪名成立。
法官指出,不誠實取用電腦及披露個人資料均屬嚴重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並應依據相關上訴法院指引及過往案例(如HKSAR v Tam Hei Lun、Sze Lok Hang、謝日開案)考量罪行嚴重性、對受害人傷害、犯罪動機與獲益情況,通常採監禁刑。
本案被告有計劃地不誠實取用並廣泛儲存警員及公眾人士資料,且刻意在網絡群組發佈,對執法人員及其家屬造成持續心理創傷,屬社會安全重大隱患,故須以阻嚇性刑罰為主;同時考慮被告無前科、認罪態度及求情理由,判刑時採取同期與分期執行以平衡個案特殊性與懲罰需要。
法官認為被告所稱之「一時衝動」與其實際透過電腦系統循序搜尋所得資料的行為不符,強調此等案件若非施以監禁刑難以達致阻嚇效果,並無其他可減刑之理由。
法院裁定:第一項控罪判處監禁三個月;第二項控罪判處監禁十二個月;兩項控罪同期執行;第三、第四項控罪各判處監禁十八個月,同期執行;首兩項控罪中六個月與第三、第四項分期執行;合計二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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