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86 DCCC771/2020 蒙面

文件編號:

anti-elab-86

案件編號:

DCCC771/2020

控罪:

蒙面

涉事日期 :

2019-11-12

涉事地點 :

中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三人於2019年11月12日響應網上「和你 lunch」集會,聚集於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當日示威者封路堵塞交通,破壞交通燈及隧道入口,噴漆及以磚頭和雜物設路障,並組成雨傘陣對峙警隊,警方多次揚旗警告並施放催淚煙驅散。被告分別被片段攝獲在路面叫口號、撿拾及運送磚塊,掩護破壞巴士和路障,事後逃走時躲入置地廣場緊急出口被捕。控方傳召六名警務人員作供,並以上百段公開及閉路電視片段共三十套物證,佐證被告參與暴動及蒙面行為;被告則辯稱僅為旁觀者或臨時誤入,並提出「好奇路經」及醫療等合理辯解,惟法庭予以駁回。

根據《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9條暴動罪及《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第241K章第3條禁止蒙面罪的法定要求,並參考終審法院對暴動罪之參與性、流動性及環境證據累積效應的裁判原則。

三被告身處暴動核心範圍,耳聞目睹並且主動參與堵路、檢拾及運送磚塊、組成雨傘陣掩護破壞行動,且於被捕時仍蒙面逃避偵查,其辯解與錄影事實自相矛盾,無法動搖唯一合理推論:被告均有強烈參與意圖並提供實質支持。

法官認為三被告並非無辜途人,而是蓄意留守、增強聲勢並支援他人暴動的參與者,其證供多處矛盾且與影像證據不符,故其合理疑解不獲採納。

本席裁定三名被告人暴動罪(控罪1)罪名成立,第五及第九被告人另犯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控罪6及10)成立,第三被告人同時承認違反禁止蒙面規例(控罪4),罪名成立。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沒有判刑理由書。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86
案件編號 DCCC771/2020
裁判官/法官 許肇強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蒙面
判刑 判囚
涉事日期 2019-11-12
涉事地點 中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三人於2019年11月12日響應網上「和你 lunch」集會,聚集於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當日示威者封路堵塞交通,破壞交通燈及隧道入口,噴漆及以磚頭和雜物設路障,並組成雨傘陣對峙警隊,警方多次揚旗警告並施放催淚煙驅散。被告分別被片段攝獲在路面叫口號、撿拾及運送磚塊,掩護破壞巴士和路障,事後逃走時躲入置地廣場緊急出口被捕。控方傳召六名警務人員作供,並以上百段公開及閉路電視片段共三十套物證,佐證被告參與暴動及蒙面行為;被告則辯稱僅為旁觀者或臨時誤入,並提出「好奇路經」及醫療等合理辯解,惟法庭予以駁回。</p><p>根據《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9條暴動罪及《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第241K章第3條禁止蒙面罪的法定要求,並參考終審法院對暴動罪之參與性、流動性及環境證據累積效應的裁判原則。</p><p>三被告身處暴動核心範圍,耳聞目睹並且主動參與堵路、檢拾及運送磚塊、組成雨傘陣掩護破壞行動,且於被捕時仍蒙面逃避偵查,其辯解與錄影事實自相矛盾,無法動搖唯一合理推論:被告均有強烈參與意圖並提供實質支持。</p><p>法官認為三被告並非無辜途人,而是蓄意留守、增強聲勢並支援他人暴動的參與者,其證供多處矛盾且與影像證據不符,故其合理疑解不獲採納。</p><p>本席裁定三名被告人暴動罪(控罪1)罪名成立,第五及第九被告人另犯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控罪6及10)成立,第三被告人同時承認違反禁止蒙面規例(控罪4),罪名成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刑理由書。

裁判官/法官:

許肇強

法院:

區院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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