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870 DCCC12/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870

案件編號:

DCCC12/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08-31

涉事地點 :

灣仔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8月31日傍晚6時許至8時許,港島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先後有人以雜物築路障並焚燒,並有汽油彈投擲警方防線。警方組成防線推進並展開驅散及拘捕行動,於修頓球場對開一段軒尼詩道及馬師道拘捕八名被告,其中一人另涉藏有汽油彈及金屬伸縮棍。被告均無前科,均否認控罪,辯方申請部分被告毋須答辯並質疑證人證供與閉路電視錄像出入,法庭遂對警員證供、錄影片段及辨認證據作詳盡分析。

暴動罪依《公安條例》第19條最高可處10年監禁;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依第33條最高可處2年監禁。

考量被告均無前科且否認控罪,控方未能提供確實證據證明其參與暴動或持有武器,多名警員證供與錄像記錄存重大出入,辨認證據危險性高。

法官認為現場環境複雜、人群眾多,僅憑被捕地點、服裝及單一證人辨認不足以排除合理疑點,證據未達定罪標準。

法庭裁定所有被告所面對之暴動罪及藏有攻擊性武器罪證據不足,不成立,宣告無罪並當庭釋放。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沒有判刑理由書。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870
案件編號 DCCC12/2020
裁判官/法官 沈小民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不認罪
裁決 不成立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2019-08-31
涉事地點 灣仔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8月31日傍晚6時許至8時許,港島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先後有人以雜物築路障並焚燒,並有汽油彈投擲警方防線。警方組成防線推進並展開驅散及拘捕行動,於修頓球場對開一段軒尼詩道及馬師道拘捕八名被告,其中一人另涉藏有汽油彈及金屬伸縮棍。被告均無前科,均否認控罪,辯方申請部分被告毋須答辯並質疑證人證供與閉路電視錄像出入,法庭遂對警員證供、錄影片段及辨認證據作詳盡分析。</p><p>暴動罪依《公安條例》第19條最高可處10年監禁;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依第33條最高可處2年監禁。</p><p>考量被告均無前科且否認控罪,控方未能提供確實證據證明其參與暴動或持有武器,多名警員證供與錄像記錄存重大出入,辨認證據危險性高。</p><p>法官認為現場環境複雜、人群眾多,僅憑被捕地點、服裝及單一證人辨認不足以排除合理疑點,證據未達定罪標準。</p><p>法庭裁定所有被告所面對之暴動罪及藏有攻擊性武器罪證據不足,不成立,宣告無罪並當庭釋放。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刑理由書。

裁判官/法官:

沈小民

法院:

區院

認罪:

不認罪

罪成:

不成立

判刑:

沒有

相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