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 anti-elab-8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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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 | DCCC12/2020 |
裁判官/法官 | 沈小民 |
法院 | 區院 |
是否認罪 | 不認罪 |
裁決 | 不成立 |
控罪 | 暴動 |
涉事日期 | 2019-08-31 |
涉事地點 | 灣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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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AI撮要) | 判詞指出,2019年8月31日傍晚6時許至8時許,港島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先後有人以雜物築路障並焚燒,並有汽油彈投擲警方防線。警方組成防線推進並展開驅散及拘捕行動,於修頓球場對開一段軒尼詩道及馬師道拘捕八名被告,其中一人另涉藏有汽油彈及金屬伸縮棍。被告均無前科,均否認控罪,辯方申請部分被告毋須答辯並質疑證人證供與閉路電視錄像出入,法庭遂對警員證供、錄影片段及辨認證據作詳盡分析。</p><p>暴動罪依《公安條例》第19條最高可處10年監禁;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依第33條最高可處2年監禁。</p><p>考量被告均無前科且否認控罪,控方未能提供確實證據證明其參與暴動或持有武器,多名警員證供與錄像記錄存重大出入,辨認證據危險性高。</p><p>法官認為現場環境複雜、人群眾多,僅憑被捕地點、服裝及單一證人辨認不足以排除合理疑點,證據未達定罪標準。</p><p>法庭裁定所有被告所面對之暴動罪及藏有攻擊性武器罪證據不足,不成立,宣告無罪並當庭釋放。 |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 沒有判刑理由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