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871 DCCC12/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871

案件編號:

DCCC12/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08-31

涉事地點 :

灣仔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於2019年8月31日下午至晚上在港島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聚集並涉嫌以雜物築路障、燃燒障礙物及投擲汽油彈等行為,引發警方以防暴警力驅散並採取拘捕行動。八名被告先後在修頓球場對出路段及馬師道被捕,控以暴動罪,第四被告並加控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各被告均否認控罪,控方就各人衣着、現場錄影及警員證供出示證據,辯方則對多項證供真實性提出質疑。

定罪須以控方證據排除所有合理疑點為標準。

鑑於警員錄影片段及筆錄多處不一致,辨認證據及絡合情況均存疑,無法確定被告在暴動中有參與或第四被告持有武器的事實,控方未能提供獨立可靠證據支持指控。

缺乏關鍵事實證明及證供不具說服力,案件證據未達定罪標準,故裁定控罪不成立。

因控方未能提出排除合理疑點的合格證據證明被告有罪,法庭裁定所有被告無罪,控罪均予撤銷,被告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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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沒有判刑理由書。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871
案件編號 DCCC12/2020
裁判官/法官 沈小民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不認罪
裁決 不成立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2019-08-31
涉事地點 灣仔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於2019年8月31日下午至晚上在港島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聚集並涉嫌以雜物築路障、燃燒障礙物及投擲汽油彈等行為,引發警方以防暴警力驅散並採取拘捕行動。八名被告先後在修頓球場對出路段及馬師道被捕,控以暴動罪,第四被告並加控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各被告均否認控罪,控方就各人衣着、現場錄影及警員證供出示證據,辯方則對多項證供真實性提出質疑。</p><p>定罪須以控方證據排除所有合理疑點為標準。</p><p>鑑於警員錄影片段及筆錄多處不一致,辨認證據及絡合情況均存疑,無法確定被告在暴動中有參與或第四被告持有武器的事實,控方未能提供獨立可靠證據支持指控。</p><p>缺乏關鍵事實證明及證供不具說服力,案件證據未達定罪標準,故裁定控罪不成立。</p><p>因控方未能提出排除合理疑點的合格證據證明被告有罪,法庭裁定所有被告無罪,控罪均予撤銷,被告無罪釋放。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刑理由書。

裁判官/法官:

沈小民

法院:

區院

認罪:

不認罪

罪成:

不成立

判刑: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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