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 anti-elab-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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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 | DCCC12/2020 |
裁判官/法官 | 沈小民 |
法院 | 區院 |
是否認罪 | 不認罪 |
裁決 | 不成立 |
控罪 | 暴動 |
涉事日期 | 2019-08-31 |
涉事地點 | 灣仔 |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 查看 |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 判詞指出,被告等於2019年8月31日下午至晚上在港島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聚集並涉嫌以雜物築路障、燃燒障礙物及投擲汽油彈等行為,引發警方以防暴警力驅散並採取拘捕行動。八名被告先後在修頓球場對出路段及馬師道被捕,控以暴動罪,第四被告並加控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各被告均否認控罪,控方就各人衣着、現場錄影及警員證供出示證據,辯方則對多項證供真實性提出質疑。</p><p>定罪須以控方證據排除所有合理疑點為標準。</p><p>鑑於警員錄影片段及筆錄多處不一致,辨認證據及絡合情況均存疑,無法確定被告在暴動中有參與或第四被告持有武器的事實,控方未能提供獨立可靠證據支持指控。</p><p>缺乏關鍵事實證明及證供不具說服力,案件證據未達定罪標準,故裁定控罪不成立。</p><p>因控方未能提出排除合理疑點的合格證據證明被告有罪,法庭裁定所有被告無罪,控罪均予撤銷,被告無罪釋放。 |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 沒有判刑理由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