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8月31日下雨下午六時許至晚八時許,港島區軒尼詩道與盧押道先後出現示威者以雜物築路障並燃燒、投擲汽油彈,引發暴動。警方組成兩條防線推進驅散,並於修頓球場對開及馬師道拘捕八名被告。被告原以非法集結罪被捕,後改控暴動罪,第四被告另涉藏有攻擊性武器控罪。被告均否認控罪,控方依賴錄影片段及警員證供,辯方質疑證人可信性及缺乏直接參與證據。
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及第33條(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控方須就被告之參與暴動行為及藏武事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其罪責。
鑑於控方未能提供被告於被捕前之實際暴動行為證據,警員證供多處與錄影片段及警員記事不符,且衣着及現場位置等間接證據不足以排除合理疑點,故無足夠基礎定罪。
法官認為本案證據顯示控方論證不足,無法確定被告曾以共同行動破壞社會安寧,對各警員證供及辨認證據均持保留態度。
經審訊及證據分析後,法庭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罪,裁定八名被告所涉暴動及第四被告之藏武控罪不成立,並一併撤銷控罪,宣告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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