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873 DCCC12/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873

案件編號:

DCCC12/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08-31

涉事地點 :

灣仔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8月31日晚,港島區軒尼詩道1號及盧押道一帶出現大規模暴動。示威者以雜物築路障縱火並投擲汽油彈,警方以水炮車及多人防線驅散並拘捕八名被告,其中第四被告同時被控管有汽油彈及伸縮警棍等攻擊性武器。各被告否認控罪,控辯雙方針對證人可信性及影像辨認展開爭辯。

控方須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參與暴動或持有武器;普通證人辨認證供需具客觀佐證,法庭須慎防單憑衣着或片段影像作結論。

警員證供多處與錄影不符且自相矛盾;辨識方法危險性高;缺乏被告在被捕前具體參與行動或共同破壞社會安寧之證據,控方未能排除合理疑點。

強調單憑現場出現、黑衣裝束及逃走不足以推定有罪;警員記錄遺漏重要細節及後期補充證供,誠信受損,不予倚賴。

裁定八名被告所涉暴動及藏有攻擊性武器控罪均不成立,全數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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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沒有判刑理由書。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873
案件編號 DCCC12/2020
裁判官/法官 沈小民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不認罪
裁決 不成立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2019-08-31
涉事地點 灣仔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8月31日晚,港島區軒尼詩道1號及盧押道一帶出現大規模暴動。示威者以雜物築路障縱火並投擲汽油彈,警方以水炮車及多人防線驅散並拘捕八名被告,其中第四被告同時被控管有汽油彈及伸縮警棍等攻擊性武器。各被告否認控罪,控辯雙方針對證人可信性及影像辨認展開爭辯。</p><p>控方須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參與暴動或持有武器;普通證人辨認證供需具客觀佐證,法庭須慎防單憑衣着或片段影像作結論。</p><p>警員證供多處與錄影不符且自相矛盾;辨識方法危險性高;缺乏被告在被捕前具體參與行動或共同破壞社會安寧之證據,控方未能排除合理疑點。</p><p>強調單憑現場出現、黑衣裝束及逃走不足以推定有罪;警員記錄遺漏重要細節及後期補充證供,誠信受損,不予倚賴。</p><p>裁定八名被告所涉暴動及藏有攻擊性武器控罪均不成立,全數無罪。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刑理由書。

裁判官/法官:

沈小民

法院:

區院

認罪:

不認罪

罪成:

不成立

判刑: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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