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874 DCCC12/2020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文件編號:

anti-elab-874

案件編號:

DCCC12/2020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涉事日期 :

2019-08-31

涉事地點 :

灣仔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8月31日下雨夜,港島軒尼詩道與盧押道先後有人以雜物築路障並燃燒、投擲汽油彈,警方組防線驅散示威,並在修頓球場對開拘捕八名被告,控以暴動罪;第四被告另控管有汽油彈及金屬伸縮棍罪。被告均否認指控,控方主張憑被告黑衣裝備、被捕位置及逃跑等行為推斷犯罪,辯方質疑警方證人記錄不一、片段證據及物證程序,部分被告獲裁定毋須答辯。

暴動罪與藏有攻擊性武器罪須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參與或持有,證人證供應具一致性與可靠性,物證來源須程序正當。

因警員證言與筆錄及錄影片段多處矛盾,關鍵辨認依賴衣著、裝備並無獨特性,證物拾取程序及來源不明,被告在被捕前無任何具體犯罪行為,逃走或因亂局恐懼難作否定。

僅憑被告出現現場、黑衣裝束及匆忙離開不足以證明參與暴動或持有武器,警方證據整體信度存疑,難排除合理懷疑。

法院裁定八名被告所涉暴動罪及第四被告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均因證據不足、不成立或予以撤銷,宣告全體被告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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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沒有判刑理由書。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874
案件編號 DCCC12/2020
裁判官/法官 沈小民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不認罪
裁決 不成立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涉事日期 2019-08-31
涉事地點 灣仔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8月31日下雨夜,港島軒尼詩道與盧押道先後有人以雜物築路障並燃燒、投擲汽油彈,警方組防線驅散示威,並在修頓球場對開拘捕八名被告,控以暴動罪;第四被告另控管有汽油彈及金屬伸縮棍罪。被告均否認指控,控方主張憑被告黑衣裝備、被捕位置及逃跑等行為推斷犯罪,辯方質疑警方證人記錄不一、片段證據及物證程序,部分被告獲裁定毋須答辯。</p><p>暴動罪與藏有攻擊性武器罪須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參與或持有,證人證供應具一致性與可靠性,物證來源須程序正當。</p><p>因警員證言與筆錄及錄影片段多處矛盾,關鍵辨認依賴衣著、裝備並無獨特性,證物拾取程序及來源不明,被告在被捕前無任何具體犯罪行為,逃走或因亂局恐懼難作否定。</p><p>僅憑被告出現現場、黑衣裝束及匆忙離開不足以證明參與暴動或持有武器,警方證據整體信度存疑,難排除合理懷疑。</p><p>法院裁定八名被告所涉暴動罪及第四被告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均因證據不足、不成立或予以撤銷,宣告全體被告人無罪。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刑理由書。

裁判官/法官:

沈小民

法院:

區院

認罪:

不認罪

罪成:

不成立

判刑: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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