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875 DCCC12/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875

案件編號:

DCCC12/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08-31

涉事地點 :

灣仔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八人於2019年8月31日傍晚在港島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集結,以雜物築路障、焚燒路障及向警方投擲汽油彈,警方隨即組成防線驅散並於修頓球場對開及馬師道等處先後拘捕被告。各被告均否認控罪,多無辯方證據或選擇不作供,法庭依法審核警員與錄影片段證供可信性,以釐清被告是否參與暴動或藏有攻擊性武器。

嫌疑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由控方負責證明。

鑑於警員證供及影片證據多處矛盾且缺乏被告被捕前行為確實證據,無法證明其參與暴動或藏武。

單憑衣著、裝備及地點難以推斷被告犯罪意圖,證據不足須裁定控罪不成立。

法院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參與暴動或管有攻擊性武器,所有被告控罪不成立,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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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沒有判刑理由書。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875
案件編號 DCCC12/2020
裁判官/法官 沈小民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不認罪
裁決 不成立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2019-08-31
涉事地點 灣仔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八人於2019年8月31日傍晚在港島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集結,以雜物築路障、焚燒路障及向警方投擲汽油彈,警方隨即組成防線驅散並於修頓球場對開及馬師道等處先後拘捕被告。各被告均否認控罪,多無辯方證據或選擇不作供,法庭依法審核警員與錄影片段證供可信性,以釐清被告是否參與暴動或藏有攻擊性武器。</p><p>嫌疑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由控方負責證明。</p><p>鑑於警員證供及影片證據多處矛盾且缺乏被告被捕前行為確實證據,無法證明其參與暴動或藏武。</p><p>單憑衣著、裝備及地點難以推斷被告犯罪意圖,證據不足須裁定控罪不成立。</p><p>法院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參與暴動或管有攻擊性武器,所有被告控罪不成立,無罪釋放。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刑理由書。

裁判官/法官:

沈小民

法院:

區院

認罪:

不認罪

罪成:

不成立

判刑: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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