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8月31日下午6時許疑在港島軒尼詩道1號及盧押道先後出現由示威者築路障、燃燒雜物及向警方投擲汽油彈等暴動行為。警方組成兩條防線自金鐘道沿軒尼詩道向東推進,並動用水炮車清場,在修頓球場對出一段軒尼詩道及盧押道陸續拘捕8名被告。控方原以非法集結拘捕,後改控一項暴動罪,另控告第四被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除第五被告毋須答辯外,其餘各被告均否認控罪,控方舉證後均未提出實質辯方證據。
定罪須符合「毫無合理疑點」的刑事標準,罪名成立必須由控方舉證無可置疑。
控方未能證明各被告被捕前在暴動現場有任何具體作為;警員證供多處與筆錄及錄影片段不符,辨認證據僅憑衣着、裝備或逃匿行為均具重大風險;第四被告涉嫌管有武器的證據亦因警長對拾取背囊中物件說法與影像不符而失信;第三被告的辨認證據因衣着常見難以獨一無二;第六與第八被告的追截證供經盤問後真實性存疑;第五被告在場期間僅呼籲警方克制、不構成破壞社會安寧之共同目的。
法官對控方證據整體持高度懷疑態度,認為僅以被捕地點、着裝及裝備不足以合理推斷參與暴動;警員證供普遍不可信,整體證據未達無疑定罪標準。
本席裁定暴動罪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宣布各被告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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