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877 DCCC12/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877

案件編號:

DCCC12/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08-31

涉事地點 :

灣仔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於2019年8月31日晚在港島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先後築路障並燃燒雜物或投擲汽油彈,警方組成防線沿軒尼詩道推進驅散並拘捕多人,其中八人被控暴動罪,另有被告被加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各被告均無前科,否認控罪,控方舉證後其餘被告不作供,第五被告毋須答辯。

按《公安條例》第19(1)(2)條,暴動罪最高可判監禁七年;違《公安條例》第33條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可處三年以下監禁。

考量被告行為性質及案發環境,惟控方主要依賴警員庭上證供與筆錄不符、辨認證據風險高,且無任何被告在被捕前之實際參與行為證據,未構成暴動或武器管有要件。

法官認為控方未能排除合理疑點,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具備共同破壞社會安寧之意圖,警方證人證供可靠性存疑,故不宜定罪。

因控方未能證明被告之罪責,裁定所有控罪不成立,宣告被告等無罪。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沒有判刑理由書。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877
案件編號 DCCC12/2020
裁判官/法官 沈小民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不認罪
裁決 不成立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2019-08-31
涉事地點 灣仔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於2019年8月31日晚在港島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先後築路障並燃燒雜物或投擲汽油彈,警方組成防線沿軒尼詩道推進驅散並拘捕多人,其中八人被控暴動罪,另有被告被加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各被告均無前科,否認控罪,控方舉證後其餘被告不作供,第五被告毋須答辯。</p><p>按《公安條例》第19(1)(2)條,暴動罪最高可判監禁七年;違《公安條例》第33條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可處三年以下監禁。</p><p>考量被告行為性質及案發環境,惟控方主要依賴警員庭上證供與筆錄不符、辨認證據風險高,且無任何被告在被捕前之實際參與行為證據,未構成暴動或武器管有要件。</p><p>法官認為控方未能排除合理疑點,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具備共同破壞社會安寧之意圖,警方證人證供可靠性存疑,故不宜定罪。</p><p>因控方未能證明被告之罪責,裁定所有控罪不成立,宣告被告等無罪。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刑理由書。

裁判官/法官:

沈小民

法院:

區院

認罪:

不認罪

罪成:

不成立

判刑: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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