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8月31日當日下午至晚間,港島區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先後出現以雜物築路障並燃燒、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的暴動行為。警方組建防線驅散示威者,並於修頓球場對開一段軒尼詩道截獲八名被告,控以暴動罪,第四被告另涉於公眾地方管有汽油彈及伸縮警棍。各被告否認控罪,辯方提出警員陳述與筆錄及錄影片段多處矛盾,並質疑僅憑衣着、裝備等辨認方式之可靠性,法庭遂分案審視各被告被捕時之行為證據及警員證供。
暴動罪須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與其他人共同蓄意、實際參與暴動行為;管有攻擊性武器罪須證明被告對該武器享有實際管有並具攻擊意圖。
經審核錄影片段、警員記事及證人陳述,全案證據多次前後矛盾或缺乏關聯,亦無證明被告有具體鼓勵、參與暴動或對武器擁有意圖,未達定罪標準。
警員證言與書面記錄及影像不符;衣着、裝備辨認危險且非唯一識別依據;無任何被告作出侮辱或燃燒、投擲等行為之確鑿證據;管有武器控罪亦因證據來源存疑而難以倚賴。
全體被告之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因證據不足,不成立,裁定撤銷控罪,八名被告均獲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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