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885 DCCC333/2020 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文件編號:

anti-elab-885

案件編號:

DCCC333/2020

控罪:

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涉事日期 :

2019-10-14

涉事地點 :

旺角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0月14日凌晨約1時15分,與同夥在九龍旺角警署側門對出投擲兩枚燃點的汽油彈,企圖縱火。該等行動是在前一晚旺角警署正門已遭投擲汽油彈後的第二波襲擊,涉案汽油彈雖然落在側門外牆破裂但未引致火警。被告在逃跑時被埋伏警員截獲,並於警誡下即時承認控罪。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60(2)條,意圖縱火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區域法院則可判最高7年監禁;由於縱火罪後果嚴重,需反映罪責並兼具威懾和阻嚇作用。

被告與他人有預謀針對警署縱火,行動具組織性及危險性;雖然汽油彈未成火警且被告認罪,但其低智力、年輕及無金錢報酬均不足以減輕刑責;唯一可採納的減刑因素為認罪。

縱火攻擊警署嚴重挑戰法治與公共安全,蒙面行動增加破案難度;被告未能交代行兇動機,個人背景和智力偏低亦不能構成有效求情理由,須予以嚴懲以維持威懾作用。

法庭以五年為量刑起點,並因被告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減刑,最終判處被告即時監禁四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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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885
案件編號 DCCC333/2020
裁判官/法官 郭啟安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判刑 判囚
涉事日期 2019-10-14
涉事地點 旺角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0月14日凌晨約1時15分,與同夥在九龍旺角警署側門對出投擲兩枚燃點的汽油彈,企圖縱火。該等行動是在前一晚旺角警署正門已遭投擲汽油彈後的第二波襲擊,涉案汽油彈雖然落在側門外牆破裂但未引致火警。被告在逃跑時被埋伏警員截獲,並於警誡下即時承認控罪。</p><p>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60(2)條,意圖縱火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區域法院則可判最高7年監禁;由於縱火罪後果嚴重,需反映罪責並兼具威懾和阻嚇作用。</p><p>被告與他人有預謀針對警署縱火,行動具組織性及危險性;雖然汽油彈未成火警且被告認罪,但其低智力、年輕及無金錢報酬均不足以減輕刑責;唯一可採納的減刑因素為認罪。</p><p>縱火攻擊警署嚴重挑戰法治與公共安全,蒙面行動增加破案難度;被告未能交代行兇動機,個人背景和智力偏低亦不能構成有效求情理由,須予以嚴懲以維持威懾作用。</p><p>法庭以五年為量刑起點,並因被告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減刑,最終判處被告即時監禁四十個月。

裁判官/法官:

郭啟安

法院:

區院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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