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888 DCCC154/2020 有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文件編號:

anti-elab-888

案件編號:

DCCC154/2020

控罪:

有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涉事日期 :

2019-10-06

涉事地點 :

旺角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本判決載述,自2019年6月起,香港因《逃犯條例》修訂而爆發大規模示威,並演變為暴力衝突。於2019年10月5及6日夜間,在旺角一帶,大批示威者傷襲兩名毫不相干的男性路人。第一宗事件發生於10月5日午夜前後,約三十名身穿黑衣的示威者包圍並暴力襲擊一名內地訪客,使用金屬棍及用作遮蔽面孔的雨傘,導致受害人多處瘀傷、擦傷、頭皮裂傷及大量出血;其手機、現金及卡片被竊。第二宗事件則於10月6日凌晨兩時許,首被告再次以金屬棍襲擊另一名被誤認為警察的路人,造成傷口及手臂活動受限。兩名受害人均送往廣華醫院接受治療,隨後完全康復。主控被告就兩項有意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罪名認罪;兩名共犯則就較輕的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罪認罪。警方於2019年12月拘捕主控被告及一名共犯,並於2020年2月在機場拘捕第三名共犯,扣獲行兇時使用的武器及衣物。

根據《人士傷害罪條例》第17(a)條,有意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罪的標準刑期為3至12年監禁。相關量刑指引解釋了若干因素,包括傷勢嚴重程度、武器使用、受害人弱勢程度、罪犯意圖及預謀,指導法院判處與罪行嚴重性相稱的監禁刑,以實現報應及威懾的目的。

法庭認為,這些襲擊屬於嚴重的群體性攻擊,對象為無助個人,動機源自所謂政治敵意,而非正當自衛。主控被告手持金屬棍對受害人施以嚴重頭部傷害,共犯則利用雨傘遮掩身份並予以踢擊。法庭駁回任何基於謠傳受害人構成威脅的辯解,強調私刑或先發制人式的暴力均屬違法。在加刑因素方面,襲擊具有協調性、持續時間長且蓄意使用武器,理應判處嚴厲監禁。在減刑因素方面,主控被告無前科,透過及早認罪、於警誡下供認及賠償醫療費用表現出悔意;共犯亦為初犯,同樣認罪並作出賠償。法庭適用整體原則,並給予全面的認罪折扣。

法庭強調,政治背景不能為非法暴力開脫,個人不得擅自行使私刑。雖考慮到主控被告年齡偏輕、無犯罪紀錄及真誠悔意,及共犯年輕、屬初犯並表現悔意,但法庭認為,為實現報應及威懾,仍需判處嚴重監禁刑罰。法官特別譴責利用雨傘掩蔽身份及群眾式暴力的行為,並肯定此等行為破壞公共秩序,必須給予嚴厲懲罰以阻止類似罪行。

法庭判處主控被告監禁48個月,其中第一宗襲擊判處38個月,隨後就第二宗襲擊連續判處10個月,已考慮認罪減刑三分之一及因賠償受害人而額外減刑兩個月。各名共犯就較輕罪名判處監禁15個月,已給予全面三分之一認罪折扣及就賠償首名受害人減刑一個月。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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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888
案件編號 DCCC154/2020
裁判官/法官 郭啟安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有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判刑 判囚
涉事日期 2019-10-06
涉事地點 旺角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本判決載述,自2019年6月起,香港因《逃犯條例》修訂而爆發大規模示威,並演變為暴力衝突。於2019年10月5及6日夜間,在旺角一帶,大批示威者傷襲兩名毫不相干的男性路人。第一宗事件發生於10月5日午夜前後,約三十名身穿黑衣的示威者包圍並暴力襲擊一名內地訪客,使用金屬棍及用作遮蔽面孔的雨傘,導致受害人多處瘀傷、擦傷、頭皮裂傷及大量出血;其手機、現金及卡片被竊。第二宗事件則於10月6日凌晨兩時許,首被告再次以金屬棍襲擊另一名被誤認為警察的路人,造成傷口及手臂活動受限。兩名受害人均送往廣華醫院接受治療,隨後完全康復。主控被告就兩項有意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罪名認罪;兩名共犯則就較輕的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罪認罪。警方於2019年12月拘捕主控被告及一名共犯,並於2020年2月在機場拘捕第三名共犯,扣獲行兇時使用的武器及衣物。</p><p>根據《人士傷害罪條例》第17(a)條,有意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罪的標準刑期為3至12年監禁。相關量刑指引解釋了若干因素,包括傷勢嚴重程度、武器使用、受害人弱勢程度、罪犯意圖及預謀,指導法院判處與罪行嚴重性相稱的監禁刑,以實現報應及威懾的目的。</p><p>法庭認為,這些襲擊屬於嚴重的群體性攻擊,對象為無助個人,動機源自所謂政治敵意,而非正當自衛。主控被告手持金屬棍對受害人施以嚴重頭部傷害,共犯則利用雨傘遮掩身份並予以踢擊。法庭駁回任何基於謠傳受害人構成威脅的辯解,強調私刑或先發制人式的暴力均屬違法。在加刑因素方面,襲擊具有協調性、持續時間長且蓄意使用武器,理應判處嚴厲監禁。在減刑因素方面,主控被告無前科,透過及早認罪、於警誡下供認及賠償醫療費用表現出悔意;共犯亦為初犯,同樣認罪並作出賠償。法庭適用整體原則,並給予全面的認罪折扣。</p><p>法庭強調,政治背景不能為非法暴力開脫,個人不得擅自行使私刑。雖考慮到主控被告年齡偏輕、無犯罪紀錄及真誠悔意,及共犯年輕、屬初犯並表現悔意,但法庭認為,為實現報應及威懾,仍需判處嚴重監禁刑罰。法官特別譴責利用雨傘掩蔽身份及群眾式暴力的行為,並肯定此等行為破壞公共秩序,必須給予嚴厲懲罰以阻止類似罪行。</p><p>法庭判處主控被告監禁48個月,其中第一宗襲擊判處38個月,隨後就第二宗襲擊連續判處10個月,已考慮認罪減刑三分之一及因賠償受害人而額外減刑兩個月。各名共犯就較輕罪名判處監禁15個月,已給予全面三分之一認罪折扣及就賠償首名受害人減刑一個月。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裁判官/法官:

郭啟安

法院:

區院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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