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889 DCCC154/2020 蓄意嚴重傷人

文件編號:

anti-elab-889

案件編號:

DCCC154/2020

控罪:

蓄意嚴重傷人

涉事日期 :

2019-10-06

涉事地點 :

旺角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決指出,自2019年6月起,香港因擬議立法而引發的示威活動不斷升級,導致嚴重的公共秩序混亂。於2019年10月5日及6日晚上,旺角近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一帶先後發生兩宗無端的群體襲擊,兩名男性途人因被誤認為內地人或警察而受襲。在首宗案件中,首名受害人在亞皆老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處遭約三十名示威者追趕,推倒在地後連番毆打和踢踏,造成大面積頭皮裂傷,面部、四肢及軀幹多處瘀傷和擦傷,並遺失現金、卡片及手機。在第二宗案件中,次名受害人在清理路障雜物後遭拳打、腳踢及金屬棍襲擊,頭皮出現Y形裂傷,多處擦傷,前臂瘀傷且右臂活動受限,需休病假23天並接受私人治療。開放源視頻清晰拍攝到被告一手持棍狀物施襲、被告二以雨傘掩護施襲者並推撞首名受害人、以及被告三實施踢擊。被告一就兩項蓄意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罪名認罪;被告二及被告三經量刑協商後,就首宗案件中較輕的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罪認罪。三名被告於遭捕後均被還押──被告一及被告二於2019年12月31日被捕後還押,被告三則於2020年2月10日在機場被捕後還押──兩名受害人其後均已完全康復並獲得醫療費用賠償。

法官應用了對蓄意傷人罪的既定量刑原則,並參照上訴法院的權威意見,確認每項罪名通常量刑範圍為三年至十二年監禁。主要考量因素包括襲擊的性質與情況、所使用武器的種類、受害人的無防衛狀態,以及傷勢的嚴重程度和是否具永久性。

該等罪行發生於暴力示威期間,涉及基於誤判對毫無防備的旁觀者進行野蠻且無端的群體攻擊。被告一為主要參與者,手持金屬棍對受害人頭部及身體施以嚴重傷害,無視任何未經證實的受害人構成威脅的說法。被告二及被告三則分別以雨傘掩蔽身份及實施踢擊,協助進行集體暴力行為。法院駁回基於謠言或所謂威脅的辯解,指出兩名受害人從未威脅或使用他們所攜帶的物件。量刑時考慮的減輕因素包括被告此前清白的紀錄、真誠的悔意、在最早機會提出認罪、在受警誡時全面供認、配合調查、願意賠償受害人,以及傷勢並非永久性。

法官強調,在法治社會中絕不能容忍私刑與暴民暴力,量刑必須給予應有的懲罰以達到報應及一般阻嚇,同時兼顧個別減輕情節以確保量刑相稱。

被告一獲判總刑期四十八個月監禁,其中就第一項罪名判監三十八個月,第二項罪名連加十個月,並因其認罪及已全額賠償受害人開支而獲減刑。被告二及被告三則因較輕罪名,各被判監禁十五個月,此乃考慮其早期認罪、配合調查、清白紀錄及向首名受害人作出賠償。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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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889
案件編號 DCCC154/2020
裁判官/法官 郭啟安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蓄意嚴重傷人
判刑 判囚
涉事日期 2019-10-06
涉事地點 旺角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決指出,自2019年6月起,香港因擬議立法而引發的示威活動不斷升級,導致嚴重的公共秩序混亂。於2019年10月5日及6日晚上,旺角近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一帶先後發生兩宗無端的群體襲擊,兩名男性途人因被誤認為內地人或警察而受襲。在首宗案件中,首名受害人在亞皆老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處遭約三十名示威者追趕,推倒在地後連番毆打和踢踏,造成大面積頭皮裂傷,面部、四肢及軀幹多處瘀傷和擦傷,並遺失現金、卡片及手機。在第二宗案件中,次名受害人在清理路障雜物後遭拳打、腳踢及金屬棍襲擊,頭皮出現Y形裂傷,多處擦傷,前臂瘀傷且右臂活動受限,需休病假23天並接受私人治療。開放源視頻清晰拍攝到被告一手持棍狀物施襲、被告二以雨傘掩護施襲者並推撞首名受害人、以及被告三實施踢擊。被告一就兩項蓄意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罪名認罪;被告二及被告三經量刑協商後,就首宗案件中較輕的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罪認罪。三名被告於遭捕後均被還押──被告一及被告二於2019年12月31日被捕後還押,被告三則於2020年2月10日在機場被捕後還押──兩名受害人其後均已完全康復並獲得醫療費用賠償。</p><p>法官應用了對蓄意傷人罪的既定量刑原則,並參照上訴法院的權威意見,確認每項罪名通常量刑範圍為三年至十二年監禁。主要考量因素包括襲擊的性質與情況、所使用武器的種類、受害人的無防衛狀態,以及傷勢的嚴重程度和是否具永久性。</p><p>該等罪行發生於暴力示威期間,涉及基於誤判對毫無防備的旁觀者進行野蠻且無端的群體攻擊。被告一為主要參與者,手持金屬棍對受害人頭部及身體施以嚴重傷害,無視任何未經證實的受害人構成威脅的說法。被告二及被告三則分別以雨傘掩蔽身份及實施踢擊,協助進行集體暴力行為。法院駁回基於謠言或所謂威脅的辯解,指出兩名受害人從未威脅或使用他們所攜帶的物件。量刑時考慮的減輕因素包括被告此前清白的紀錄、真誠的悔意、在最早機會提出認罪、在受警誡時全面供認、配合調查、願意賠償受害人,以及傷勢並非永久性。</p><p>法官強調,在法治社會中絕不能容忍私刑與暴民暴力,量刑必須給予應有的懲罰以達到報應及一般阻嚇,同時兼顧個別減輕情節以確保量刑相稱。</p><p>被告一獲判總刑期四十八個月監禁,其中就第一項罪名判監三十八個月,第二項罪名連加十個月,並因其認罪及已全額賠償受害人開支而獲減刑。被告二及被告三則因較輕罪名,各被判監禁十五個月,此乃考慮其早期認罪、配合調查、清白紀錄及向首名受害人作出賠償。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裁判官/法官:

郭啟安

法院:

區院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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