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890 DCCC154/2020 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文件編號:

anti-elab-890

案件編號:

DCCC154/2020

控罪:

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涉事日期 :

2019-10-06

涉事地點 :

旺角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決指出,自2019年6月香港抗議活動升級為嚴重動亂後,於2019年10月5日及6日,一群示威者在旺角的示威行動中襲擊了兩名毫無關係的路人。被告一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一同追趕並用金屬棍及雨傘攻擊證人一,造成多處瘀傷、擦傷及頭皮裂傷,並竊取其部分財物。翌晚,被告一在一次無端襲擊中再次用棍襲擊證人二,該證人被誤認為警察,導致裂傷及肢體活動受限。兩名受害人均需住院治療,但後均完全康復。被告一於《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下,承認兩項意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罪。被告二及三在辯訴協議後,承認《人身罪條例》第19條較輕的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罪,兩人在首次襲擊中透過推撞、踢打及以雨傘遮蓋施襲者身份加入行動。三名被告均於數月後被捕,並從被告一處回收作案武器及衣物。在量刑時,他們的清白前科、及早認罪、悔意及提出賠償等均作為酌情減刑因素。

法庭適用任何形式暴力均須受應有懲罰以實現報應及阻嚇的原則,並參考指引指出,普通傷人罪通常判處三年至十二年監禁,視個案嚴重程度而定。

法官指出的加重刑罰因素包括有組織的群體襲擊、使用金屬棍、受害人處於無防備狀態、多處受傷及涉公共衝突背景;與此同時,亦考慮到及早認罪、無前科記錄、真誠悔意、傷勢非永久性及願意賠償等減輕因素。

法官強調政治動機不能為私刑暴力提供辯解,被告無權自行執法;無論抗議背景為何,對無辜旁觀者進行野蠻襲擊都是絕對不能接受的。

被告一獲判總共48個月監禁,包括首項罪名38個月,以及第二項罪名連續判處10個月。被告二及三各獲判15個月監禁。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890
案件編號 DCCC154/2020
裁判官/法官 郭啟安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判刑 判囚
涉事日期 2019-10-06
涉事地點 旺角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決指出,自2019年6月香港抗議活動升級為嚴重動亂後,於2019年10月5日及6日,一群示威者在旺角的示威行動中襲擊了兩名毫無關係的路人。被告一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一同追趕並用金屬棍及雨傘攻擊證人一,造成多處瘀傷、擦傷及頭皮裂傷,並竊取其部分財物。翌晚,被告一在一次無端襲擊中再次用棍襲擊證人二,該證人被誤認為警察,導致裂傷及肢體活動受限。兩名受害人均需住院治療,但後均完全康復。被告一於《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下,承認兩項意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罪。被告二及三在辯訴協議後,承認《人身罪條例》第19條較輕的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罪,兩人在首次襲擊中透過推撞、踢打及以雨傘遮蓋施襲者身份加入行動。三名被告均於數月後被捕,並從被告一處回收作案武器及衣物。在量刑時,他們的清白前科、及早認罪、悔意及提出賠償等均作為酌情減刑因素。</p><p>法庭適用任何形式暴力均須受應有懲罰以實現報應及阻嚇的原則,並參考指引指出,普通傷人罪通常判處三年至十二年監禁,視個案嚴重程度而定。</p><p>法官指出的加重刑罰因素包括有組織的群體襲擊、使用金屬棍、受害人處於無防備狀態、多處受傷及涉公共衝突背景;與此同時,亦考慮到及早認罪、無前科記錄、真誠悔意、傷勢非永久性及願意賠償等減輕因素。</p><p>法官強調政治動機不能為私刑暴力提供辯解,被告無權自行執法;無論抗議背景為何,對無辜旁觀者進行野蠻襲擊都是絕對不能接受的。</p><p>被告一獲判總共48個月監禁,包括首項罪名38個月,以及第二項罪名連續判處10個月。被告二及三各獲判15個月監禁。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裁判官/法官:

郭啟安

法院:

區院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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