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891 DCCC154/2020 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文件編號:

anti-elab-891

案件編號:

DCCC154/2020

控罪:

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涉事日期 :

2019-10-06

涉事地點 :

旺角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自2019年6月以來香港示威活動廣泛持續,於2019年10月5及6日連續兩晚,旺角一批示威者襲擊兩名無辜途人男性。首宗事件中,被告與他人包圍首名受害人,以桿狀物重複毆打,同時由另一人撐傘遮擋身份,導致多處瘀傷及頭皮裂傷。翌夜,被告再度加入對第二名被誤認為警員的受害人之群體襲擊,並以同一桿擊打對方。被告就兩項故意造成嚴重傷害罪名認罪,兩名共同被告則認罪較低控罪。

法庭採用了有意傷人罪行通常判處3至12年監禁以實現懲罰及威嚇之原則,並參考包括武器使用、受害人無防備狀態、傷勢嚴重程度及整體量刑原則等因素。早期認罪可獲三分之一刑期減刑為常例。

法官指出,以金屬桿對無防備旁觀者作出殘忍的群體襲擊,造成多處瘀傷、擦傷及撕裂傷,並譴責該等私刑式暴力。緩刑因素包括被告以往清白紀錄、真誠悔意、在警告下全面承認罪行、迅即認罪、向受害人作出賠償、傷勢並無永久性,以及該桿致命性有限。

法官認為政治動機不能為暴力私刑行為辯護。雖然肯定被告的早期認罪、清白背景及悔意,但強調對無辜旁觀者的群體襲擊嚴重性,須判以實質監禁刑期,以達懲罰、威嚇及維護公眾安全之目的。

法官對被告合併判處48個月監禁(首項控罪38個月,第二項控罪連續10個月)。各共同被告則因較低控罪被判15個月監禁,並因早期認罪而獲三分之一減刑,以及因全額賠償受害人而進一步減刑。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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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891
案件編號 DCCC154/2020
裁判官/法官 郭啟安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判刑 判囚
涉事日期 2019-10-06
涉事地點 旺角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自2019年6月以來香港示威活動廣泛持續,於2019年10月5及6日連續兩晚,旺角一批示威者襲擊兩名無辜途人男性。首宗事件中,被告與他人包圍首名受害人,以桿狀物重複毆打,同時由另一人撐傘遮擋身份,導致多處瘀傷及頭皮裂傷。翌夜,被告再度加入對第二名被誤認為警員的受害人之群體襲擊,並以同一桿擊打對方。被告就兩項故意造成嚴重傷害罪名認罪,兩名共同被告則認罪較低控罪。</p><p>法庭採用了有意傷人罪行通常判處3至12年監禁以實現懲罰及威嚇之原則,並參考包括武器使用、受害人無防備狀態、傷勢嚴重程度及整體量刑原則等因素。早期認罪可獲三分之一刑期減刑為常例。</p><p>法官指出,以金屬桿對無防備旁觀者作出殘忍的群體襲擊,造成多處瘀傷、擦傷及撕裂傷,並譴責該等私刑式暴力。緩刑因素包括被告以往清白紀錄、真誠悔意、在警告下全面承認罪行、迅即認罪、向受害人作出賠償、傷勢並無永久性,以及該桿致命性有限。</p><p>法官認為政治動機不能為暴力私刑行為辯護。雖然肯定被告的早期認罪、清白背景及悔意,但強調對無辜旁觀者的群體襲擊嚴重性,須判以實質監禁刑期,以達懲罰、威嚇及維護公眾安全之目的。</p><p>法官對被告合併判處48個月監禁(首項控罪38個月,第二項控罪連續10個月)。各共同被告則因較低控罪被判15個月監禁,並因早期認罪而獲三分之一減刑,以及因全額賠償受害人而進一步減刑。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裁判官/法官:

郭啟安

法院:

區院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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