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917 HCMP1256/2020 藐視法庭

文件編號:

anti-elab-917

案件編號:

HCMP1256/2020

控罪:

藐視法庭

涉事日期 :

涉事地點 :

網上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決指出,律政司司長於被告在其公開Facebook專頁上張貼一名警員的個人資料(包括全名、身份證號碼及相片),違反於2019年底在HCA 1957/2019案件中發出的反「起底」禁制令後,向被告提出民事蔑視拘留程序。該禁制令已在本地媒體廣泛報道,禁止披露警務人員的個人資料,並以代替送達方式送達。2020年3月24日,被告轉發了另一用戶的帖子,並附上敦促該警員投降的訊息。該帖公開可見,獲數以百計的人按「讚好」、分享及留言,然後在八小時內被她刪除。日後她聯絡了一名警員,詢問有關禁制令的後果。3月26日,她被捕,承認擁有該Facebook帳戶,並自願解鎖及繳交其iPhone,接受審慎詢問。鑑證分析顯示,她早已透過WhatsApp訊息和網上瀏覽得悉該禁制令。被告承認責任,並提交其曾為公職人員、經濟能力有限及道歉信等證據。

法庭重申,民事藐視禁制令危及司法公正,必須遵守禁制令。故意違反禁制令通常會被判以數月至計的監禁,但法庭可考慮緩刑、罰款或良好行為保證,監禁為最後手段。量刑時須平衡執行法院命令與個人情況,衡量違令行為的性質、動機、對禁令的認知、抗命態度、對受害人的影響、悔意、合作程度及藐視人的個人背景。網上違令因傳播迅速且廣泛,會加重責任;公眾人物則因其示範作用,負有更高的責任。

在加刑理由方面,被告身兼公職,於社交媒體擁有逾三萬名追隨者,放大了違令行為的影響。該起「起底」行為對該警員及其家人造成嚴重騷擾,包括數百通滋擾電話、未經請求的送貨及威脅。她並附上「以眼還眼」的訊息,且證據證實她早在2019年底的訊息中已獲悉相關禁制令。在減刑理由方面,此次違令為一次性轉發而非原創披露;被告於法律建議下即時刪除該帖;她全力配合警方,自願解鎖其裝置,並在早期階段承認責任。考慮到她無不良紀錄、數十年社區服務、經濟能力有限、誠懇悔意及已消除藐視行為,儘管仍須達到威懾效果,但已具寬待基礎。

法庭認為,法院命令非指導原則,必須遵守。在社交媒體時代,個人尤其公眾人物,須審慎考慮分享可能違反禁制令的內容所產生的後果。法官結論須判處監禁,儘管予以緩刑,以彰顯藐視行為之嚴重性、遏止日後違令並維護公眾對法治的信心,同時保留適當的減刑空間。

被告被判處監禁28天,緩刑12個月,附以守行為良好條件。被告須向律政司司長支付本次蔑視拘留程序的訟費,由法庭根據賠償基準簡易評定。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沒有判刑理由書。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917
案件編號 HCMP1256/2020
裁判官/法官 高浩文
法院 高院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藐視法庭
判刑 緩刑
涉事日期
涉事地點 網上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決指出,律政司司長於被告在其公開Facebook專頁上張貼一名警員的個人資料(包括全名、身份證號碼及相片),違反於2019年底在HCA 1957/2019案件中發出的反「起底」禁制令後,向被告提出民事蔑視拘留程序。該禁制令已在本地媒體廣泛報道,禁止披露警務人員的個人資料,並以代替送達方式送達。2020年3月24日,被告轉發了另一用戶的帖子,並附上敦促該警員投降的訊息。該帖公開可見,獲數以百計的人按「讚好」、分享及留言,然後在八小時內被她刪除。日後她聯絡了一名警員,詢問有關禁制令的後果。3月26日,她被捕,承認擁有該Facebook帳戶,並自願解鎖及繳交其iPhone,接受審慎詢問。鑑證分析顯示,她早已透過WhatsApp訊息和網上瀏覽得悉該禁制令。被告承認責任,並提交其曾為公職人員、經濟能力有限及道歉信等證據。</p><p>法庭重申,民事藐視禁制令危及司法公正,必須遵守禁制令。故意違反禁制令通常會被判以數月至計的監禁,但法庭可考慮緩刑、罰款或良好行為保證,監禁為最後手段。量刑時須平衡執行法院命令與個人情況,衡量違令行為的性質、動機、對禁令的認知、抗命態度、對受害人的影響、悔意、合作程度及藐視人的個人背景。網上違令因傳播迅速且廣泛,會加重責任;公眾人物則因其示範作用,負有更高的責任。</p><p>在加刑理由方面,被告身兼公職,於社交媒體擁有逾三萬名追隨者,放大了違令行為的影響。該起「起底」行為對該警員及其家人造成嚴重騷擾,包括數百通滋擾電話、未經請求的送貨及威脅。她並附上「以眼還眼」的訊息,且證據證實她早在2019年底的訊息中已獲悉相關禁制令。在減刑理由方面,此次違令為一次性轉發而非原創披露;被告於法律建議下即時刪除該帖;她全力配合警方,自願解鎖其裝置,並在早期階段承認責任。考慮到她無不良紀錄、數十年社區服務、經濟能力有限、誠懇悔意及已消除藐視行為,儘管仍須達到威懾效果,但已具寬待基礎。</p><p>法庭認為,法院命令非指導原則,必須遵守。在社交媒體時代,個人尤其公眾人物,須審慎考慮分享可能違反禁制令的內容所產生的後果。法官結論須判處監禁,儘管予以緩刑,以彰顯藐視行為之嚴重性、遏止日後違令並維護公眾對法治的信心,同時保留適當的減刑空間。</p><p>被告被判處監禁28天,緩刑12個月,附以守行為良好條件。被告須向律政司司長支付本次蔑視拘留程序的訟費,由法庭根據賠償基準簡易評定。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刑理由書。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裁判官/法官:

高浩文

法院:

高院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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