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93 DCCC508/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93

案件編號:

DCCC508/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2

涉事地點 :

銅鑼灣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於2019年11月12日晚,大批示威者先於銅鑼灣崇光百貨外挖起路磚並放置交通筒、縱火堵路阻塞交通;期間有市民駐足觀望。約11時30分,學生X離開商場欲乘車返家,卻遭一群戴口罩人士跟蹤,繞經百德新街及軒尼詩道至金百利商場門外被約30人包圍。被告及他人強搶其背囊並倒出物品,發現印有警隊標誌的物件後對X拳打腳踢,用雨傘遮掩並以雨傘柄施襲,持續約兩至三分鐘,致X多處受傷及財物遺失。事後X認出部分被告,控方於被告認罪情況下就暴動及傷人兩項罪名起訴並裁定罪成。

暴動罪以維持法治、公眾秩序、懲罰及阻嚇為目的,一般宜即時監禁;傷人罪雖無明確量刑指引,但須視暴力性質、動機及後果衡量。

本案量刑起點為每項控罪42個月,考量被告無前科、師長美言、積極求情及認罪態度,先將42個月下調至28個月,再酌情減2個月,最終每項控罪26個月,兩罪同期執行。

法官認為被告與群眾利用人多之勢對弱勢學生施以暴力,乃大型霸凌、滅聲行動,雨傘等原為和平象徵的工具演變為武器,破壞社會安寧,不容於法,須發出明確訊息予公眾。

被告就暴動及傷人兩項控罪,各被判監禁26個月,同期執行,共2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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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93
案件編號 DCCC508/2020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判囚
涉事日期 2019-11-12
涉事地點 銅鑼灣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於2019年11月12日晚,大批示威者先於銅鑼灣崇光百貨外挖起路磚並放置交通筒、縱火堵路阻塞交通;期間有市民駐足觀望。約11時30分,學生X離開商場欲乘車返家,卻遭一群戴口罩人士跟蹤,繞經百德新街及軒尼詩道至金百利商場門外被約30人包圍。被告及他人強搶其背囊並倒出物品,發現印有警隊標誌的物件後對X拳打腳踢,用雨傘遮掩並以雨傘柄施襲,持續約兩至三分鐘,致X多處受傷及財物遺失。事後X認出部分被告,控方於被告認罪情況下就暴動及傷人兩項罪名起訴並裁定罪成。</p><p>暴動罪以維持法治、公眾秩序、懲罰及阻嚇為目的,一般宜即時監禁;傷人罪雖無明確量刑指引,但須視暴力性質、動機及後果衡量。</p><p>本案量刑起點為每項控罪42個月,考量被告無前科、師長美言、積極求情及認罪態度,先將42個月下調至28個月,再酌情減2個月,最終每項控罪26個月,兩罪同期執行。</p><p>法官認為被告與群眾利用人多之勢對弱勢學生施以暴力,乃大型霸凌、滅聲行動,雨傘等原為和平象徵的工具演變為武器,破壞社會安寧,不容於法,須發出明確訊息予公眾。</p><p>被告就暴動及傷人兩項控罪,各被判監禁26個月,同期執行,共26個月。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院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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