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94 DCCC508/2020 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文件編號:

anti-elab-94

案件編號:

DCCC508/2020

控罪:

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涉事日期 :

2019-11-12

涉事地點 :

銅鑼灣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12日晚在銅鑼灣示威中,與約三十名示威者一度尾隨並攔截一名學生,誤以為其為便衣警察,強行搶奪其背囊,發現警用水樽及頸繩後,眾人張傘遮掩,以拳腳及雨傘輪番襲擊兩至三分鐘,使學生耳廓瘀傷及頭皮血腫,並掠去其手機及證件。被告承認暴動及傷人罪,事件交區域法院裁決。

量刑以維護法治及公眾秩序、懲罰及阻嚇為本。暴動罪常科即時監禁,需考慮參與人數、動機、暴力程度及對受害人傷害等因素。

被告與他人共襲一名弱勢市民,動機不理性,使用雨傘作武器並遮掩,行為對社會和諧及香港聲譽造成嚴重破壞。受害人身心受創,且案發地為繁忙商區,須嚴懲以儆效尤。

法官認為,當日示威者由和平抗爭轉為以暴力濫權,行徑與所謂反對暴政無異,雨傘由抗爭標誌淪為武器及掩飾工具,必須向社會傳遞不容暴力訊息。

最終,兩名被告各就暴動及傷人兩項控罪,判處監禁26個月,兩罪並同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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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94
案件編號 DCCC508/2020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判刑 判囚
涉事日期 2019-11-12
涉事地點 銅鑼灣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12日晚在銅鑼灣示威中,與約三十名示威者一度尾隨並攔截一名學生,誤以為其為便衣警察,強行搶奪其背囊,發現警用水樽及頸繩後,眾人張傘遮掩,以拳腳及雨傘輪番襲擊兩至三分鐘,使學生耳廓瘀傷及頭皮血腫,並掠去其手機及證件。被告承認暴動及傷人罪,事件交區域法院裁決。</p><p>量刑以維護法治及公眾秩序、懲罰及阻嚇為本。暴動罪常科即時監禁,需考慮參與人數、動機、暴力程度及對受害人傷害等因素。</p><p>被告與他人共襲一名弱勢市民,動機不理性,使用雨傘作武器並遮掩,行為對社會和諧及香港聲譽造成嚴重破壞。受害人身心受創,且案發地為繁忙商區,須嚴懲以儆效尤。</p><p>法官認為,當日示威者由和平抗爭轉為以暴力濫權,行徑與所謂反對暴政無異,雨傘由抗爭標誌淪為武器及掩飾工具,必須向社會傳遞不容暴力訊息。</p><p>最終,兩名被告各就暴動及傷人兩項控罪,判處監禁26個月,兩罪並同行執行。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院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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